话晴空|上门找人被拒认为遭挑衅,纠集7人持柴刀找面子,围殴时遭反杀算不算正当防卫?( 二 )


吴女士向媒体表示:“这个折叠刀并不是我儿子随身携带在身上 , 刀是放在房间的桌子上 , 是他朋友肖某从淘宝上买的 , 是买来削水果的 , 两个人都有用过 。 ”
案发次日 , 小吴被安福县公安局刑拘 , 5月21日被批捕 , 关押在县看守所 。 近日 , 安福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 县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 , 已将案件移送吉安市检察院 。 警方认为 , 符合起诉条件 , 因为小吴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020年5月21日 , 小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安福县公安局逮捕
听母亲说死人了 他很伤心地哭了据了解 , 吴女士离婚已经十多年 , 小吴一直是跟着她和外公外婆生活 。
儿子出事以后 , 因为未满18周岁 , 需要联系监护人 。 “我当时人在江苏 , 需要两天一夜才能赶回去 , 公安局便联系了我前夫到场 。 ”吴女士告诉媒体 , 5月份她作为监护人两次前往县公安局视频会见儿子 , 并见证了警方和检察院的提审 。 她感觉儿子的案件很冤 , 所以向媒体求助 , 请社会公众来评评理 。
“视频开始 , 他见到我的第一句就问我:‘妈妈 , 有没有死人?’他就是关心案发有没有造成死亡 , 我说你不知道啊 , 他说他不知道 , 我说死人了 , 他就很伤心地哭了 。 ”吴女士表示 。
单亲家庭长大 讲义气爱打抱不平“我小孩儿在一个单亲家庭长大 , 可能我的教育方式有点儿严苛 , 但他其实蛮懂事、蛮听话的 , 他为人很讲义气 , 喜欢打抱不平 。 他交往的朋友还挺多 , 经常带朋友到家里来玩 。 ”吴女士说 , 因为工作原因 , 她没有一直陪在儿子身边 , 有时候儿子跟外公外婆生活 。 “作为母亲我是很失败的 , 他交的所有朋友包括带到我家里来玩过的 , 我都不知道他们的名字 , 案发前应该是肖某带他去的 。 ”
“因为在学校带手机 , 老师不让带 , 他带了一两次 , 后来是我自己把他带回家的 , 因为我想吓吓他 , 他后来是想返回学校去读书的 , 考试他也考了 , 但学校最终不愿意 , 他就没有再回去读书 , 等于初中他就辍学了 。 ”吴女士说 , 儿子也有叛逆的一面 , 她曾想让儿子去当兵 , “结果他就故意去文身 , 因为部队里是不能文身的 , 我当时就挺生气的 , 但认为他就是青春期的叛逆” 。 今年过年的时候 , 儿子在外面被人家砍伤左手 , 构成了轻伤 , 在家里养伤 。 “砍到骨节活动的地方 , 他用手去挡 , 骨头被砍伤 。 ”
正当防卫非约架斗殴不构成犯罪那么 , 该案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呢?依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小吴的辩护人认为该案是王某峰等人寻衅滋事引发 , 小吴在对方挑衅的情况下为顺从才电话叫人来保护自己 , 主观上不具有约架斗殴的故意 , 在被多人拳打脚踢的紧急情形下 , 持刀反击 , 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 不构成犯罪 。
首先 , 小吴无斗殴故意 , 具有防卫意图 。 案发之前他与王某峰一方素不相识 , 不存在仇恨 , 不存在伤害或者杀害的主观故意 。 如何评判小吴电话叫人的行为 , 是本案其是否具有斗殴故意的关键 。 换位思考 , 设身处地站在小吴当时的情景来判断 , 小吴叫人有前提 , 两次服软后 , 王某峰再次挑衅让小吴叫人来 , 小吴顺从王某峰的要求 , 以为叫人来了就不会被打了 , 谁知电话尚在通话中 , 王某峰一方人员就突然殴打小吴 。 可见 , 难以据此认定小吴主观真的有斗殴的故意 。
其次 , 防卫时机恰当 。 小吴系未成年人 , 在突然面对持刀闯进房间的王某峰等8个成年人时 , 内心的恐惧不言而喻 。 对方多人在言语、暴力威胁后 , 人数上明显占优势 , 率先对小吴使用暴力 , 小吴是在被高强度殴打时 , 才不得不使用折叠刀防卫 。 “我们不能要求小吴只有等到危险切实发生之后 , 再实施防卫行为 , 他的防卫时机是符合的 。 ”
最后 , 没有防卫过当 。 小吴的防卫行为虽造成一死两伤的后果 , 但并非防卫过当 , “结合双方人数情况、工具对比、能力对比来分析 , 从防卫的限度适度看 , 死者罗某身上有一处致命伤在腹部 , 并无其他伤口 , 可见在混乱紧急的情况下 , 小吴并未反复捅刺罗某 , 对方停止殴打时 , 小吴也停止反击 。
“今天(9月3日)上午 , 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 , 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 ”辩护人表示 ,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 , 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 , 容易混淆 。 实践中 , 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 , 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 , 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 , 应当纠正 。 “《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进行综合判断 , 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 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 综合小吴叫人的主客观意图和当时的情景 , 可以认定小吴不具有斗殴的故意 。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