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制度新规明确:防卫过当应兼具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正当防卫司法适用标准渐趋统一 。 9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值得关注的是 , 在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上 , 《指导意见》提出了“十个准确”规则 。 比如 , 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刑罚裁量等 。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 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 1997年刑法修订对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 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 增设特殊防卫制度 。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指出 , 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 ,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修改后刑法的规定 , 依法正确、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相关案件 , 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但是 , 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 , 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
近年来 , 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前述《指导意见》用二十二个条文 , 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
《指导意见》规定 ,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 , 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 , 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 , 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 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 , 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
与此同时 , 《指导意见》还要求准确把握界限 , 防止不当认定 。 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 , 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 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 , 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 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
此外 , 在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上 , 《指导意见》提出了 “十个准确”规则 。 比如 , 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等等 。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 尚未结束 。 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 , 《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 , 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 , 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 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 不能苛求防卫人 。 ”
《指导意见》还指出 ,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 但是 , 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 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
“与正当防卫相比 , 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 , 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造成重大损害’ 。 ”姜启波表示 , 为统一法律适用 ,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 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 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 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 , 不属于重大损害 。
【正当防卫制度新规明确:防卫过当应兼具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指导意见》同时明确 ,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 , 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 , 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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