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意见
【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每经编辑 张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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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 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 1997年刑法修订对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 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 增设特殊防卫制度 。 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 ,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修改后刑法的规定 , 依法正确、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相关案件 , 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但是 , 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 , 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 近年来 , 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 , 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 , 各抒己见 , 讨论激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
制定本指导意见 , 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 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 ,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举措 。 《指导意见》的公布施行 , 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 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 , 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 , 鼓励见义勇为 , 弘扬社会正气 , 具有重要意义 。
第一方面 ,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 。
涉正当防卫案件千差万别 , 具体案件可能由于一个细节因素就会导致性质认定发生变化 。 《指导意见》不可能包罗万象 , 而只能就普遍性、原则性问题提出相对明确的规则指引 。 涉正当防卫具体案件依法妥当处理 , 关键在于办案人员要吃透法律精神 , 树立正确理念 , 把握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 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准确判断 。 基于此 , 《指导意见》第一部分专门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 。
具体而言:
一是把握立法精神 , 严格公正办案 。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 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 , 坚决依法认定 , 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 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
二是立足具体案情 , 依法准确认定 。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 , 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 , 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 , 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 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 , 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
三是坚持法理情统一 , 维护公平正义 。
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 , 分清是非曲直 , 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 , 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四是准确把握界限 , 防止不当认定 。
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 , 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 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 , 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 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
第二方面 , 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 。
这是《指导意见》的主体内容 , 包括三个部分 , 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 概括而言 , 《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 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 。 《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 , 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 , 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 , 也包括违法行为 。 ”“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 , 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 , 可以实行防卫 。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 尚未结束 。 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 , 《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 , 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 , 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 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 不能苛求防卫人 。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 ,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 但是 , 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 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 对此 , 《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 。 此外 , 《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 , 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 , 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 可以进行反击 。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 《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 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 , 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 , 容易混淆 。 实践中 , 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 , 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 , 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 , 应当加以纠正 。 《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进行综合判断 , 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 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 。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 , 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 , 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 , 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 , 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 与正当防卫相比 , 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 , 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造成重大损害” 。 为统一法律适用 ,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 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 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 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 , 不属于重大损害 。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 , 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 , 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 。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 , 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 。 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 , 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 , 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 ”实施特殊防卫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 , 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第三方面 , 涉正当防卫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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