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红日药业控股股东兴城集团收监管函 权益变动信披违规( 二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 , 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 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 , 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40号
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日 , 你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称“截至2020年3月27日 , 兴城集团与姚小青于2019年1月21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期限已到期 , 经双方协商一致 , 不再继续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兴城集团持有红日药业股份比例为28.23%;本次权益变动后 , 兴城集团持有红日药业股份比例为22.22%” 。 你公司作为持有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 在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后 , 未能及时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的规定 。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 吸取教训 , 及时整改 ,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
特此函告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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