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张某离婚,殴打女儿致其受伤,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刘某监护人资格( 二 )


监护人 , 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 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 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 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 , 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 。 在亲权章节详尽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之余 , 监护制度紧接其后 , 以类似台湾民法中“除另有规定外 , 监护人于保护增进受监护人利益之范围内 , 行使负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的规定以示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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