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学前教育法草案:幼儿园不得使用教科书 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八 )


第七十三条(侵权责任)
违反本法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幼儿园教职工、学前儿童合法权益的;
(二)侵占或者破坏幼儿园的校舍、场地、教学设备等财产的;
(三)在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有危险、有污染、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四)影响幼儿园正常保教秩序的;
(五)其他侵害幼儿园及其教职工、学前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其他适用)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园(班)等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法 。
第七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采访人员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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