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学前教育法草案:幼儿园不得使用教科书 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七 )


第六十七条(领导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订、调整幼儿园布局规划 , 未按规定规划居住区配套幼儿园 , 或者将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幼儿园办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
(二)未按规定划拨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用地 , 或者幼儿园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园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核定教师编制、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师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
(五)利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营利性幼儿园 , 或者改变、变相改变公办幼儿园性质的;
(六)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幼儿园经费 , 或者向幼儿园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
第六十八条(建设责任)
居住社区(居住小区)建设开发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移交居住区配套幼儿园 , 或者改变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补交出让金;拒不补交的 ,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十九条(擅自举办)
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招收学前儿童实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训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改正 , 并给予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举办幼儿园或者非法实施学前教育的组织和个人 , 以及侵害幼儿园权益或者不履行本法职责的幼儿园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 五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幼儿园 。
第七十条(机构责任)
幼儿园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
(一)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性侵害等损害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的;
(二)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活动的;
(三)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 或者聘用不符合本法规定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
(六)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收取费用的 , 克扣、挪用伙食费的;
(七)违规取得办学收益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信息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
(九)违规开展小学学科内容及其他不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水平内容培训的 。
幼儿园举办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前款行为获得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可给予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一条(逐利责任)
上市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可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给予警告等处罚:
(一)将幼儿园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的;
(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的;
(三)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的 。
第七十二条(人员责任)
幼儿园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及幼儿园负责人处分;情节严重的 , 撤销其资格证书 , 终身不得从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的;
(二)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规范或者以其他手段损害儿童身心健康 , 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不具有从业资质、未获得任职资格而担任教师职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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