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对住房租赁规定: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11)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者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二)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
第五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 , 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赚取租金差价;
(二)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四)未经当事人同意 , 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
第六十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规定行为之一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暂停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1年;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5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联网备案等责任的 , 由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责任 , 允许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 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可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 , 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可限制其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房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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