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对住房租赁规定: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12)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 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暂停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1年;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5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 终身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
第六十三条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 , 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 , 或者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信息的 , 由房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依法建造的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 参照本条例执行 。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 按照住房保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编辑 林玮琪
来源:住建部网站
住建部拟对住房租赁规定: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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