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银保监会打非局:相互宝、水滴互助属于非持牌经营( 三 )


(三)日本的做法
一是日本金融厅是专门负责金融业监管的主要机构 。 二是通过《保险业法》及其实施规则来规范保险公司与相关机构的保险行为 。 三是通过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对非法商业保险业务进行监管 。 四是日本金融厅设商谈室接受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或咨询 , 以此发现线索 。 如果相关行为违反了《保险业法》 , 金融厅将线索直接移送司法部门进行打击;如果相关行为违反了《金融商品交易法》 , 金融厅依法对相关企业开展进场检查 。
(四)国外网络互助保险平台监管模式
国际网络互助平台运营模式目前主要有个体互助模式(Peer-to-Peer Insurance , 亦称P2P保险平台)、群体定制模式和其他创新模式三种 。 国际P2P保险平台普遍以小范围熟人参与为主 , 保险标的多为小额产品 , 分布范围较为广泛 , 业务涉众风险及卷款潜逃风险都比较小 。 欧美发达国家普遍将P2P保险平台纳入监管范围 , 受到保险监管机构严格监管 , 必要时还接受证券监管的审查 , 一般不存在完全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情形 。
三、政策建议及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工作联系机制
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涉及产险、寿险、中介各业务板块 , 往往又相互交织 , 跨行业、跨地域 , 量大面广、专业性强 , 发现难、认定难、处置难 , 必须齐抓共管、协同联动 。 地方政府要发挥贴近一线、手段丰富等优势 , 牵头对辖区的非法商业保险活动进行打击处置 ,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行业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要发挥业务专长 , 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 共同构建起监测预警、查处取缔和善后处置的工作联系机制 。 一是多渠道监测预警 。 地方政府在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的过程中 , 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优势 , 把对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监测预警纳入其中 。 银保监会系统以建设国家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平台为核心 , 促进各地方、各部门实现信息资源整合 , 加强对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监测预警 , 同时利用投诉、信访、举报等方式 , 多渠道获取风险线索 。 二是依法查处取缔 。 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挥牵头作用 , 加强与银保监、市场监管、公安、网信、信访等部门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 , 对涉嫌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相关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和性质认定 , 对擅自设立保险机构、从事非法商业保险业务的 , 及时查处取缔 。 对跨业务跨地域的重大非法商业保险活动风险或案件 , 在认定、查处中存在困难的 , 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属地银保监局等部门提出初步定性处理意见后 , 视情提交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协调处理 。 三是稳妥善后处置 。 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 组织辖内宣传、网信等部门积极做好舆情管控引导、资产处置、信访维稳等工作 , 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
(二)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服务行业、教育宣传和行业自律等优势 , 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行为 。 在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中 , 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会员公司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排查 , 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 积极与地方金融监管、公安司法、工商网监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 , 获取对打击工作的支持帮助 。 加大资源投入 , 协助研究建立行业高风险客户信息数据库及高风险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 , 加强与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 。 建立专项资金 , 用于举报奖励、专业培训、警示宣传等活动 。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活动的参与主体 , 必须落实自身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 积极主动开展非法商业保险活动风险识别研判 。 一是梳理经营管理风险点 , 完善内控制度 , 加强责任追究 , 坚决杜绝与各类非持牌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任何保险业务 , 斩断非法商业保险活动风险向持牌机构的传递 。 二是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 , 及时发现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损害行业利益、危害行业声誉的一切非法商业保险活动 , 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和案件侦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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