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流浪狗惹官司赔4万,这事判得没错吗?

万万没想到 , 因为经常喂一条流浪狗 , 这位爱狗人士竟然惹上官司 , 还被判赔偿4万元 。去年9月20日 , 遵义正安县60 多岁居民昝(zǎn)某 , 前往农贸市场买菜 。 在回家途中 , 突然被路边跑出的一条黄色土狗撞倒 , 导致摔伤 。经鉴定 , 昝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 , 达十级伤残 。 昝某家属报警后 , 当地警方调查发现 , 该土狗系流浪狗 , 但住在附近的居民万某 , 长期向该土狗投食喂养 。万某非常委屈 , 觉得自己仅是喂食 , 并非该狗主人 ,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 , 昝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判令万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正安法院一审认为 , 万某常向该土狗投食 , 事实上系豢养该狗 。 即便该狗是流浪狗 , 但由于万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 , 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 , 使该狗对万某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 , 经常在附近流浪 , 引发本次事故 。
于是 , 法院判令万某赔偿昝某各项损失共计 6 万余元 。 万某不服 , 上诉至遵义中院 。9 月 4 日 , 遵义中院法官对该案进行调解 ,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 由万某赔偿昝某 4 万元 。对于这个调解结果 , 好多人都说:判得没问题 。照他们的逻辑 , 万某不喂这条流浪狗 , 这狗就不会长期呆在这里 , 自然也不会撞伤昝某了 。看起来好正确的样子 。 其实不然 。法院判万某承担民事责任 , 无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 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这条土狗已经找不到原主人 , 故法院将万某认定为该狗饲养人或管理人——这显然不合适 。首先 , 这条土狗系流浪狗 , 自然不是饲养的动物 , 万某也就排除在饲养人之外了 。 (有杠精认为 , 万某向其投食 , 当然是饲养人了 。 那么 , 若我每天给你一块糖吃 , 就是你的监护人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看好 , 遗弃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万某可是原动物饲养人?既然万某排除在饲养人之外 , 那么只剩管理人一个罪名了 。


若说万某是流浪狗的管理人 , 你认为说得通吗?若我喂养的小鸟 , 那一天撞上了飞机 , 是不是我要承担袭击航空器的罪名?很明显 , 万某投食流浪狗 , 与狗撞伤昝某 , 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 万某无因获罪 , 即是有关部门耍流氓 。谁是流浪狗的管理人?难道不应该是市政管理部门吗?任由流浪狗长期游荡 , 这绝对是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的失职 。喂流浪狗惹官司赔4万,这事判得没错吗?。
此案在未找到原饲养人的情况下 , 把市政部门作为被告是应有之义 , 必须追究其城市管理缺位的责任 , 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有可能 , 国人几千年形成了思维惯性 , 还没有“民告官”的习惯 。在现代社会 , 这种思维必须改改了 , 该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 , 不能张冠李戴 。喂流浪狗惹官司赔4万,这事判得没错吗?。 
且来一杯酒 , 听我楚狂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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