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江苏进一步规范保外就医组织诊断工作:检察院应派员现场监督( 三 )


承担监狱检察职能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对检查、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核实接受检查、检验的罪犯是否系需要诊断的罪犯本人;查验开展检查、检验工作的医院及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监督检查、检验的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其他可以采取的监督方法 。
第三十一条 对于现场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 监狱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报承担本监狱检察职能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对现场诊断活动进行监督 。
承担监狱检察职能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对现场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核实接受现场诊断的罪犯是否系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本人;查验开展诊断工作的医院及诊断医师、主管业务院长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监督诊断医师是否亲自对罪犯进行诊查 , 并进行合议;其他可以采取的监督方法 。
第三十二条 对检查、检验、现场诊断活动进行监督的检察人员应当将监督情况形成工作记录 , 作为案件材料入卷归档 。
第三十三条 监狱作出病情诊断后 , 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罪犯病情诊断书》或《罪犯妊娠检查书》及附件抄送承担本监狱检察职能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 , 并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诊断医师应当遵守执业规范 , 不得从事超出其执业范围、执业能力的病情诊断工作 。 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强令诊断医师从事超出其执业范围、执业能力的病情诊断工作 。
第三十五条 诊断医院或者诊断医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诊断医院未经执业医师亲自诊查 , 出具病情诊断证明文件的;诊断医师未经亲自诊查 , 签署病情诊断证明文件的;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在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中 , 司法工作人员或者从事检查、诊断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 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澎湃新闻|江苏进一步规范保外就医组织诊断工作:检察院应派员现场监督】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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