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江苏进一步规范保外就医组织诊断工作:检察院应派员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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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快讯】据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政府法制网9月9日消息 ,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9月8日发出了关于印发《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规范》的通知 。
通知称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 ,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制定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规范》 , 现予印发 , 请认真抓好传达贯彻 。
江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规范》由总则、诊断医院、诊断医师、诊断申请、诊断准备、诊断组织、检察监督、责任追究和附则共九章组成 , 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
其中 , 第三条规定:组织诊断工作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
第二十四条规定:《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妊娠检查书》须由两名诊断医师签名 , 并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后 , 加盖诊断医院公章 。
第二十八条规定: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负责 , 主管业务院长对诊断医师的资格和诊断结论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负责 。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现场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 监狱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报承担本监狱检察职能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对现场诊断活动进行监督 。
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检查、检验、现场诊断活动进行监督的检察人员应当将监督情况形成工作记录 , 作为案件材料入卷归档 。
以下为全文: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 , 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和《关于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意见》(苏司通〔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 , 结合江苏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组织诊断工作是指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时 , 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所开展的医学鉴定活动 。
第三条 组织诊断工作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
第二章 诊断医院
第四条 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的诊断医院应当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
第五条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和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精神病院(精神专科)负责本院治疗期间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 。
第六条 监狱医院负责本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 。
第七条 监狱医院不具备检查、检验条件的 , 可以委托江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口支援监狱医院的地方医院或《关于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意见》(苏司通〔2015〕113号)第一条所列的指定医院协助进行 。
第八条 对口支援监狱医院由省监狱管理局征求省人民检察院意见后向社会公布 。
第三章 诊断医师
第九条 暂予监外执行诊断医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应在组织诊断的医院执业 。
第十条 诊断医院应当指定本院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负责组织诊断工作 , 其执业范围和专业学科应当与所从事病情诊断范围相适应 。
第十一条 监狱医院因组织诊断工作需要 , 可以聘请省内其他监狱医院或对口支援监狱医院的地方医院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办理多点执业注册备案手续后 , 来本医院执业 。
监狱医院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 , 除在本监狱医院执业外 , 原则上可以被聘任到省内不超过两家监狱医院执业 。
第十二条 诊断医师与罪犯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 监狱或检察机关发现诊断医师与罪犯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由监狱责令回避 。 第四章 诊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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