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流浪狗惹官司赔4万,这事真没有判错,判得好!

喂流浪狗惹官司赔4万 , 这事真没有判错 , 判得好!作者:伍月山2020年9月11日今日上网 , 读到一篇文章“喂流浪狗惹官司赔4万 , 这事判得没错吗?” , 我回答:判得没有错 , 判得很好 , 早就该这样判了 。 我完全支持法院的判决 。 这样的判决多了 , 有助于解决流浪狗泛滥成灾伤人的问题 。当然 , 该文的作者不是这样看的 。 他认为流浪狗喂养者不应该赔 , 他没有责任 。 但是 , 别忘了 , 因为他的长期喂养 , 他应该被视为事实上的狗主 。 正如在重婚案里 , 以婚者长期与配偶外的异性同居 , 虽然没有再办结婚证 , 但仍然可以被判重婚罪成立 。 作者把长期喂养流浪狗与喂食小鸟等同起来 , 完全不合逻辑 , 不值一提 。还有人说流浪狗喂养者在发善心?是吗?说他在做恶才是真正的 。 流浪狗伤人 , 甚至致人得狂犬病 , 所以每一条流浪狗都是一条潜在的毒蛇 。 给这样的毒蛇喂食 , 居然被称为有善心?是不是有病?这与乘飞机的老太给飞机发动机里撒硬币的恐怖分子行为与什么两样吗?这个流浪狗喂养者和那个老太 , 完全是一种自私自利的行为 , 为了所谓他们的来世当达观贵人而做“善事” ,却把他人当成牺牲品 。至于作者说的这句话:“谁是流浪狗的管理人?难道不应该是市政管理部门吗?任由流浪狗长期游荡 , 这绝对是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的失职 。 ” 我是部分赞同的 。 但是 , 不能因为市政管理部门的失职 , 就可以免去流浪狗喂养者的责任 。 正如一个城市犯罪猖獗 , 市政部门应该被问责 。 但是不是就可以免去杀人强奸犯罪人员的责任呢?显然不是的 。所以 , 法院判流浪狗喂养者赔偿 , 判得好 , 没有判错 。 与此同时 , 也应该追究市政部门的责任 , 甚至赔偿受害者 。 只有这样 , 困扰民众的流浪狗伤人问题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 。(伍月山 2020年9月11日)附:“喂流浪狗惹官司赔4万 , 这事判得没错吗?”风中劲草one 于 2020/9/10 21:54:20 发布在 凯迪社区猫眼看人喂流浪狗惹官司赔4万,这事真没有判错,判得好!
万万没想到 , 因为经常喂一条流浪狗 , 这位爱狗人士竟然惹上官司 , 还被判赔偿4万元 。去年9月20日 , 遵义正安县60 多岁居民昝(zǎn)某 , 前往农贸市场买菜 。 在回家途中 , 突然被路边跑出的一条黄色土狗撞倒 , 导致摔伤 。经鉴定 , 昝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 , 达十级伤残 。 昝某家属报警后 , 当地警方调查发现 , 该土狗系流浪狗 , 但住在附近的居民万某 , 长期向该土狗投食喂养 。万某非常委屈 , 觉得自己仅是喂食 , 并非该狗主人 ,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 , 昝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判令万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正安法院一审认为 , 万某常向该土狗投食 , 事实上系豢养该狗 。 即便该狗是流浪狗 , 但由于万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 , 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 , 使该狗对万某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 , 经常在附近流浪 , 引发本次事故 。于是 , 法院判令万某赔偿昝某各项损失共计 6 万余元 。 万某不服 , 上诉至遵义中院 。9 月 4 日 , 遵义中院法官对该案进行调解 ,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 由万某赔偿昝某 4 万元 。对于这个调解结果 , 好多人都说:判得没问题 。照他们的逻辑 , 万某不喂这条流浪狗 , 这狗就不会长期呆在这里 , 自然也不会撞伤昝某了 。看起来好正确的样子 。 其实不然 。法院判万某承担民事责任 , 无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 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这条土狗已经找不到原主人 , 故法院将万某认定为该狗饲养人或管理人——这显然不合适 。首先 , 这条土狗系流浪狗 , 自然不是饲养的动物 , 万某也就排除在饲养人之外了 。 (有杠精认为 , 万某向其投食 , 当然是饲养人了 。 那么 , 若我每天给你一块糖吃 , 就是你的监护人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看好 , 遗弃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万某可是原动物饲养人?既然万某排除在饲养人之外 , 那么只剩管理人一个罪名了 。若说万某是流浪狗的管理人 , 你认为说得通吗?若我喂养的小鸟 , 那一天撞上了飞机 , 是不是我要承担袭击航空器的罪名?很明显 , 万某投食流浪狗 , 与狗撞伤昝某 , 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 万某无因获罪 , 即是有关部门耍流氓 。谁是流浪狗的管理人?难道不应该是市政管理部门吗?任由流浪狗长期游荡 , 这绝对是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的失职 。此案在未找到原饲养人的情况下 , 把市政部门作为被告是应有之义 , 必须追究其城市管理缺位的责任 , 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有可能 , 国人几千年形成了思维惯性 , 还没有“民告官”的习惯 。在现代社会 , 这种思维必须改改了 , 该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 , 不能张冠李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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