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19年修改)( 三 )


(一)擅自调整、改变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的;
(二)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三)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四)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五)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予制止或者不予查处的;
(六)阻挠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挪用、滥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经费的;
(八)对监督检查人员、检举和控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不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职责的行为 。
第二十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 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 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内容 , 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定行为的 , 可以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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