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严查!这15项医疗违法行为,医护人千万别做!( 二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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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目录》的实施依据为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4月时国家医保局发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中提到 , 《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 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
对医疗机构、人员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 ,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 ,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医疗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 , 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 , 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 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 , 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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