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父|事发崇左,一男子酒后猝死,同饮者赔钱!

男子饮酒后猝死 ,
同桌饮酒者该担责吗?
郭父|事发崇左,一男子酒后猝死,同饮者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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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0日 , 在南宁市工作的郭某在微信群里发出:“有人跟我去大新喝酒吗?”的邀约 , 黄某开、刘某刚应邀前往 。
一行人到大新后便前往郭某家吃饭 , 同桌吃饭的有郭某和他的父亲、以及黄某开、刘某刚 , 中途加入的黄某祖、李某等 。席间 , 郭某亲人等先行离席 , 剩下郭某和他的父亲、黄某开、刘某刚、黄某祖、李某六个人继续喝酒并猜码 。所喝的酒为郭某家自酿的桑葚酒和啤酒 。一同前来的刘某刚的妻子马某则坐一旁玩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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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父|事发崇左,一男子酒后猝死,同饮者赔钱!】网络图
几人散席后 , 在从事广告制作的刘某刚一再坚持下 , 几人驱车到街上看刘某刚承制的广告牌 , 随后返回郭某家 , 刘某刚及其妻子被安排至五楼住宿 。2人如常洗漱入睡 , 直至次日8时 , 马某醒后发觉刘某刚异样 , 没有鼾声且身体发紫嘴唇惨白 , 拍打他也没有反应 , 便叫来郭某、黄某开查看 , 随后众人拨打120急救中心 。经抢救 , 医生表示刘某刚已无生命体征 。经鉴定 , 刘某刚系醉酒状态诱发心源性猝死 。
马某及刘某刚的母亲陶某英认为 , 组织饭局的郭某以及当晚同饮的郭某、黄某开、郭父、黄某祖、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赔偿的金额无法协商一致 , 马某、陶某英遂向大新县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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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本案中 , 刘某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当知道自己酒量大小及过量饮酒后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 而刘某刚本身体型肥胖 , 饮酒后产生高风险后果的可能性比常人要高很多 , 其在事发前两日曾醉酒的情况下 , 事发当晚仍然过量饮酒 , 并最终导致醉酒诱发心源性猝死 , 刘某刚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 应对由此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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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是否不用担责呢?
被告郭某、黄某开、郭父、黄某祖、李某作为共同饮酒人 , 没有充分考虑到个人酒量不同 , 并未在饮酒过程中提醒刘某刚控制好饮用量 , 导致刘某刚因醉酒诱发心源性猝死 , 郭某等5人存在一定过错 , 应对刘某刚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郭某作为此次饮酒活动的召集人 , 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应比其他人大;黄某祖、李某与死者素不相识 , 受邀中途入席饮酒 , 黄某祖22时离开 , 李某散席后离开 , 两人责任较小 。结合本案 , 共饮人虽有进行猜码但无强迫性劝酒行为、酒后郭某安排刘某刚夫妻在自家五楼住宿休息、刘某刚虽饮酒过量但尚能自行步行至五楼并洗澡、休息等事实 ,法院酌定刘某刚负担92%的民事责任 , 郭某、黄某开、郭父、黄某祖、李某等分别承担3%、1.5%、1.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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