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古杂谈|“十不得”划定管理人行为禁区,重磅!证监会为15万亿私募基金立新规( 二 )
“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牢牢守住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底线、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 , 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
其中根据第六条规定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
向《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 , 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 , 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 , 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 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 , 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 , 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
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包括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各方主要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情况;
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谈古杂谈|“十不得”划定管理人行为禁区,重磅!证监会为15万亿私募基金立新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 , 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