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贪7.5亿被判终身监禁的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案续:二审不开庭书面审理( 二 )


根据一审判决 , 所有体外运行股份、资金 , 最终都已经全部追缴 。
而这一认定存在巨大争议 。
原烟台市副市长张广波在接受律师调查时曾提到 , 姜喜运是按照政府把恒丰银行做大做强的要求筹措资金 , 未发现姜喜运想把恒丰银行资产据为己有 , 恒丰银行资金是体内体外之分 , 姜喜运个人没有占一分 。
对此 , 二审律师认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认定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 其关键在于涉案财物在账目上是否能够反映出来 , 行为人是否存在隐匿财产、携款潜逃等拒不归还的客观表现 。 但本案并不存在这些情况 。 在姜喜运案中 , 没有任何常见的个人贪腐 , 其唯一被指控贪污的 , 均为体外运行内容 , 这些钱都在公司的账上 , 一审也全部轻易地就追缴到位 。 姜喜运本人并无隐匿的主观故意 , 客观上也不存在这一条件 。
法学专家称一审认定贪污罪证据不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教授高铭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高贵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通过研究认为 , 一审判决认定贪污罪证据不足 。
专家们认为 , 股票具有需要在账户上进行登记流转经营之特点 , 公开性较强 。 同时 , 在上述体外股份流转过程中 , 恒丰银行的不少员工均参与了资金调配过程 , 对上述股份的存在部分知情 。 从上述股份及收益的去向上来看 , 被告人将部分股份收益用于偿还恒丰银行呆账、发放员工绩效奖金等因公用途 , 证明被告人对体外循环的股份及其收益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 。 其违规操作行为从缘起上看 , 有地方政府的意志推动 , 客观上给恒丰银行带来了更多营业收入 , 其违法所得亦全部追回 , 未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 。
上述客观结果亦表明 , 被告人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
二审不开庭采用书面审理
2019年年底一审宣判后 , 姜喜运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院 。
姜喜运在上诉状中称 , 一审判决认定的股份都是其利用法人身份赚取的 , 最后转移股份主要是考虑资金、股权的安全 。 在退休后事实上其向继任董事长蔡国华汇报过持有20多亿资金和6亿股份的事 , 前后汇报了三次 , 要求尽快办理交接手续和召开董事会进行交接 。
据了解 , 本案进入二审后 , 律师曾向山东省高院提供了新证据 , 并提交书面申请 , 认为本案重大、复杂 , 存在巨大争议 , 要求开庭申请、查明案件事实 。
对此 , 高铭暄、陈光中、卞建林、陈卫东和王敏远等五位著名法学教授认为 , 本案系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 涉案金额极其庞大 , 案情复杂 , 控辩双方对于关键性事实、诸多关系到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关键情节均具有重大争议 , 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开庭条件 。 因此 , 本案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 查明相关事实 , 做出公正的裁判 。
9月10日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从山东省高院人民法院获悉 , 法院已决定对姜喜运的二审采用书面审理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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