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通奸所长防卫案”的一点看法:非正当防卫...
对“通奸所长防卫案”的一点看法:非正当防卫...案件信息来源:与人妻偷情的所长杀死捉奸的丈夫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13890892&boardid=1——————————————————评议:1.通奸所长 道德败坏 , 其“单独证言”不足采信...毕竟现场其他人都死了...如何有效证明 , 不是“绿帽丈夫 有事突然回家 意外撞见 奸夫淫妇 媾和在床...而后 奸夫淫妇 见奸情败露 , 欲合谋杀死 绿帽丈夫 。 绿帽丈夫才是自卫的一方...再之后 通奸所长 再杀 通奸妻子 灭口 , 并伪造现场 及 证言作假”?2.所长通奸 有错在先...若 绿帽丈夫 是 有意识的捉奸 , 那 奸夫淫妇 就肯定不是第一回通奸...如此 , 绿帽丈夫 完全有权利 “在家捉奸 持刀自卫” , 毕竟通奸者道德败坏 , 危险程度难以预判 , 奸夫淫妇合谋杀夫并不是没有任何可能 , 危险性一点都不小...3.而通奸所长既然是“屡次的故意通奸” , 就应该预见到“被暴力捉奸”的“殴打可能” , 毕竟被 戴绿帽者 绝大多数会“激情殴打通奸者”...也就是说 , 如果通奸不入罪 , 那就不能奢求被带绿帽者都是情绪稳定的道德完人...也就是说 , 当一些权利之间产生冲突时 , 我们 , 到底是要“保护通奸者”还是“保护被带绿帽者”?或者 , 二者之间谁的权利更具有“优先保护权”?4.综前所述 , 通奸本就应该是犯罪行为 , 且是会极大概率引发极端事件的大罪...其次 , “保护通奸者”与“保护被带绿帽者” , 二者之间 , 我们应该优先保护被带绿帽者的权益...也就是说 , 你一旦通奸 , 就等于是自己有意识的放弃了“正当防卫权”...即 , 通奸犯罪者 , 不受正当防卫法的保护...再次 , 若是被带绿帽者 , 在捉奸过程中 , 通奸者被打不还手 , 还仍旧是殴打通奸者 , 则绿帽者按故意伤害他人判罚...5.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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