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认定新规,“谁死谁有理”不能滥用了

◎ 文 《法人》全媒体采访人员 银昕
“《指导意见》如果早一点出台 , 当年我的那位当事人也许就会被认定正当防卫 , 不用坐牢了 。 ”9月3日 , 在最高法举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之后 , 不止一位律师如此对《法人》采访人员说 。
《指导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五个部分 , 对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场景、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场景、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分都做了详细解释 。 此外 , 《指导意见》后还附有七个典型案例一并发布 。
其中 , “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 “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 , “以正对不正”等新提法备受外界关注 。
千呼万唤的司法解释
多位律师告诉采访人员 , 虽然正当防卫的概念在刑法中早有提及 ,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概念很少被使用 。 在缺乏司法解释的情况下 , 多年来大量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无法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 因此 , 《指导意见》是一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司法解释 。
“我办过很多故意伤害类的案子 , 很多当事人都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 , 但被法庭认可的少之又少 。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对采访人员说 , 主张正当防卫几乎是故意伤害案的“标配” , 但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不被认可 。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张冬冬律师则告诉采访人员 , 正当防卫本就是很难认定的概念 。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需要同时满足起因、时间、对象、主观以及限度五大因素 , 其中限度条件在实践中是比较难认定的 。 ”张冬冬说 , 对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 一直是“公说公有理 , 婆说婆有理” 。
张冬冬表示 , 正当防卫的认定常出现三种情况:对防卫人过于苛刻 , 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上苛求防卫人作出最合理的选择 , 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不敢作出认定;简单化判断 , 以谁先动手、谁被打伤为准 , 没有综合考量前因后果和现场具体情况;有些防卫行为本身复杂疑难 , 在判断上认识不一 , 分歧意见针锋相对 , 司法机关无论作出什么样的裁定都会受到质疑 。
此外 , 我国文化氛围受儒家思想渗透上千年 , 强调“宽容”“忍让”“谦和” , 就此产生了一个不鼓励甚至不支持正当防卫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 张冬冬直言 , 受“人死为大”“谁死谁有理”的观念影响 , 尽管1997年版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较之前版本已经有所扩充 , 但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 , 特别是对特殊防卫权的适用更是处于“休眠”状态 。
与之相比 , 国外的正当防卫案件比比皆是 。 赵虎律师告诉采访人员 , 美国有30多个州通过了《不退让法》(No Retreat Law) , 根据这项法律 , 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 , 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 , 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 。 “《不退让法》的存在就会使法在面对不法的时候不用讲什么迁就和纵容 , 就地武力自卫完全没有问题 , 在美国等可以合法持枪的国家更是如此 。 ”
正当防卫权进一步明确
从法理上讲 , 正当防卫在我国法律中一直处于较为模糊的概念之中 。
1997年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 , 公共利益 ,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对于“防卫过当” , 第二十条称: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于“特殊防卫权” , 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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