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私放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索赔16年无果( 二 )

大连海关 。大连海关曾起诉提车案外人败诉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 , 2008年3月4日 , 大连海关将提走车辆的案外人苏美达公司告上法院 。大连海关称 , 苏美达公司当时以货主的身份将上述车辆申报纳税进口并提走 。 大连保税区海关向苏美达公司交涉时 , 该公司向大连保税区海关提供书面保证 , 声明该公司是车辆的真正物权所有人 , 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大连海关要求苏美达公司向大连海关返还36台凌志ES300进口轿车 , 或赔偿大连海关36台车损失的人民币9534744元及利息 。苏美达公司则主张 , 其和长信公司之前签有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 对案涉36台凌志车享有物权 , 2004年苏美达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境的凌志ES300轿车 , 经海关查验 , 征税后放行 。 针对上述行为 , 大连保税区海关与苏美达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 , 公司也未收到任何行政处罚 。苏美达公司认为 , 大连保税区海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妨碍了执行工作并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 应该自行承担未协助法院执行文书的责任 。此外 , 苏美达公司还表示 , 自2004年9月至2004年12月案涉轿车销售并发货完毕 , 期间苏美达公司从未收到任何限制处置大连海关所诉车辆的任何通知或文书 。2011年5月31日 , 大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 支持了大连海关的诉讼请求 。 大连中院认为 , 长信公司是案涉车辆的买受人和出卖人 , 苏美达公司只是长信公司进口货物的代理人 , 对苏美达公司关于其是案涉车辆所有权人的主张不予采信 。大连中院认为 , 苏美达公司已向海关出具承诺 , 保证案涉车辆在内的66台凌志车的物权系其公司所有 , 并确保陈述属实 , 否则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 现案涉车辆已经由苏美达公司销售完毕 , 原物已经无法返还 , 则应当由苏美达公司在36台凌志车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苏美达公司不服 , 随后提出上诉 。2013年12月20日 , 辽宁省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 驳回大连海关的诉讼请求 。辽宁省高院表示 , 涉案36台进口凌志轿车的权属的认定 , 不应作为本案的审理范围 。辽宁省高院认为 , 现并无证据证明苏美达公司在向海关申请提走该批车辆时 , 知晓该批车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 , 且苏美达公司提车时是经过大连海关批准放行的 。 则苏美达公司提走涉案车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针对大连海关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 不能认定苏美达公司提走涉案车辆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一审法院要求大连海关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 系因大连海关对涉案车辆的放行 , 而非因苏美达公司提走了涉案车辆 。辽宁省高院还认为 , 虽然苏美达公司于2005年6月17日向大连海关做出了承诺 , 但并无证据证明苏美达公司做出该承诺时知晓涉案车辆系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 。 大连海关要求苏美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支持 。之后 , 大连海关不服 ,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2016年10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驳回大连海关的再审申请 。
大连中院 。专家:无论海关向第三方是否追偿到位 , 都应先履行赔偿对于大连海关与提走车辆的第三方企业之间的诉讼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认为:“海关向第三方追偿是否成功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 由于法院判决你不能找第三人追偿 , 那你就不履行前面的赔偿义务 , 那肯定是不行的 。 ”谭秋桂说 , 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没有过错 , 海关既然被认定了赔偿责任 , 应该先履行赔偿义务 , 再另行起诉第三方去追偿 , 要求其返回财产 。对此 , 柳忠山倍感无奈:“自从判决生效后 , 我几乎每年都去大连市中院反映或询问执行进展情况 , 都没有下文 。澎湃新闻注意到 , 认定大连海关放走查封车辆的裁定书中载明 , 除了柳忠山 , 还有另外两名申请执行人桑胜德、单聚春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一份辽宁省高院执行裁定书显示 , 由于长期未予执行 , 当事人桑胜德长年上访 。 辽宁省高院决定将其案件指定由铁岭中院执行 。奇怪的是 , 柳忠山和单聚春的案子并没有一同移送 。 9月9日 , 大连中院一相关负责人向柳忠山表示 , 桑胜德这个案子为了避开所谓的“地方保护” , 省法院指定给铁岭中院执行 , 但柳忠山、单聚春的案子并没有移送 , 还在大连中院 。该负责人表示 , 当年的办案人已经退休了 , 现在这个案件(柳忠山执行案)肯定不在任何一个人的手里 。 应该是中止执行或者其他什么情况 , 就给归档了 , 现在就只能在档案室里放着 。曾经审查过该案件的政法干部表示 , 本来中院是责令海关赔偿的 , 后来为什么没有赔偿就具体不清楚了 。 另一干部则表示 , 由于涉及到大连海关 , 确实困难重重 。对于目前的进展 , 9月11日 , 澎湃新闻联系大连中院宣教处和大连海关办公室宣传科 , 截至发稿 , 均未获回应 。谭秋桂表示 , 从法律程序上讲 , 大连中院作出了直接生效的裁定 , 大连海关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 , 那么大连中院是有义务、有职责去采取执行措施 , “自己做的裁定 , 为什么不执行呢?”谭秋桂说 , 所谓的执行措施分两大类 , 第一大类 , 控制性的执行措施 , 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大类是处置性的执行措施 , 包括拍卖、变卖等 。 如果法院方面只是去协调、沟通 , 没有采取这两类执行措施 , 严格来讲还是属于消极执行 。“讲法院可能存在消极执行的同时 , 也必须强调海关作为行政机关 , 更应该尊重司法的权威 , 应该带头、主动积极去依法行政、依法履责 。 ”谭秋桂说 。谭秋桂说 , 从当事人的角度 , 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 申请强制执行 。 柳忠山表示 , 近日会找大连中院再次联系沟通 , 如果还没办法执行 , 再向上级法院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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