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贼难防续集,有员工犯职务侵占罪,低价转卖偏光片获利超10万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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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区人民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563号 , “被告人熊某 , 原系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 被告人霍某 , 原系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 经审理查明 , 2015年8月31日21时许 , 被告人熊某、霍某经事先预谋后 , 由被告人霍某连续两次进入至本区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三楼仓库盗窃财物 , 并将盗得的财物运至被告人熊某住处 , 由被告人熊某负责接应赃物 。 次日凌晨 , 被告人熊某、霍某又共同进入上述仓库实施盗窃 , 并将盗得的财物运至被告人熊某的住处 。 综上所述 , 被告人熊某、霍某从上述仓库内共同盗得每块价值80元的55-43型号手机显示屏共计659块;每块价值103元的55-35型号手机显示屏共计355块;每块价值66元的55-19型号手机显示屏共计15块;每块价值4.83元的OTM1287型号手机屏集成电路1560块;每块价值5.38元的HX8394型号1560块 。 经鉴定 , 上述被盗的手机显示屏共计1029块 , 共计价值90275元;手机屏集成电路3120块 , 共计价值15928元 。 以上合计价值10620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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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区人民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167号 , 被告人吴某曾用名杨文春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 被告人姜某 , 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 经审理查明:经被告人吴某提议、被告人姜某同意 , 两人预谋盗窃其所工作的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的手机液晶显示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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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公司员工侵占并私售电脑CPU、内存条获利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区人民刑事判决书》2019鄂0192刑初15号显示 ,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间 , 被告人黄波利用担任被害单位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电脑运维工程师及电脑固定资产人员的职务便利 , 在由其负责的G4.5和G6仓库内 , 多次将该公司采购的电脑中价值81592元的Corei3-6100型号CPU计124个、价值90246元的Corei5-6500型号CPU计89个、价值86478元的第四代三星8G内存条计213个拆除后据为己有 , 随后销赃获利挥霍 。 以上财物共计价值25831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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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被告人
【家贼难防续集,有员工犯职务侵占罪,低价转卖偏光片获利超10万元】被告人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 , 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 是“原告人”的对称 。 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 。 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人 , 被告人可以是公民 , 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在刑事案件诉讼中 , 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 。 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称作“被告” , 引起诉讼发生的一方则称为“原告” , 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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