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出租房“窃电”被断电,租客:我连个电脑电视都没有,需要偷电吗(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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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通知书
用户讨要“名誉权” 律师认为供电部门负有举证责任
张先生本想着通过查找电表报修记录,确认当事电工具体上门日期,然而因时间已经过去半年以上,加上自己更换了手机,未保留报修电话记录。“我咨询过通讯运营商,通话记录超过半年就无法再提供”。
张先生还想到了“举报”自己的方式,请求警方能介入调查。采访人员从沛县公安部门了解到,因该事件不够立案标准,未予立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供电部门的态度很坚决,除非我能找到证据,证明电表‘窃电’是电工的工作所致,否则只能按照‘窃电’进行处理,这是我无法接受的。”由于不接收供电部门的处理意见,张先生拒绝申请恢复供电,从8月31日后就不在涉事房屋内居住。
“明明是电工的操作问题,现在反诬赖我偷电,这已严重侵犯我和家人的名誉了”,张先生表示,他平时基本都在外地做生意,妻子是教师,因“窃电”风波对两人都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对我和家人来说,偷电的说法不仅难听,还触犯了法律”张先生表示,事发后,很多亲戚朋友也觉得不可思议,“我租的房子只是用来过渡,平时只有妻子一人居住,家里连电视机、电脑都没有,根本没必要去偷电。”张先生还提出,供电部门的电表箱装有两道锁,用户如果想要在自家的电表上做手脚,需要撬锁,可是涉事的电表箱并没有撬动的痕迹,“供电部门仅凭着电表上的一股线,就简单认定用户‘有罪’,这让我们觉得很无助、很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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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供电通知书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雷认为,供电部门查的是一个结果,他们发现电表有异常是可以进行处理的,但是公安机关都未能查明事件原因情况下,就对用户作出“窃电”、“中止供电”的裁定并不合理,“供电部门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在证据切实充分情况才可以认定用户窃电”。张雷建议用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让法院来对事实进行认定。
【扬子晚报|出租房“窃电”被断电,租客:我连个电脑电视都没有,需要偷电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采访人员 马志亚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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