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综合|男子酒后深夜溺亡小河沟,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三 )


和肖珍莉交好多年的程旭东、袁光前、赖强等人称,他们和“肖二哥”(肖珍莉排行老二)常在一起喝酒,“他的酒量至少有七八两(白酒)。”
作为连襟兄弟,骆学兵和肖珍莉一起喝酒难以计数,“反正只要我回到胜天来,都要一起喝酒。”骆学兵称,肖珍莉喝七八两酒属正常状态。“他还有一个优点,酒后不乱性,不吵不闹。即使有时超量了,就安安静静地去睡了。”
那么,事发当晚肖珍莉究竟喝了多少酒?是否喝醉呢?
肖珍莉去金家之前先在街上赖强家吃饭。赖强说,肖二哥喝了一瓶多啤酒就接到电话走了。
李梅在胜天镇派出所抄录了当晚参与喝酒的人员名单,共计11人:金某涛、沈某强、沈某伟、韩某学、余某西、罗某、李某文、唐某1、唐某2、雷某、肖珍莉。
封面新闻采访人员致电当晚的主人金某涛,金某涛称自己不在当地。对于当晚喝酒的情况,金某涛称是因为钓了一些鱼,约了几个朋友来吃饭。他与肖二哥并不熟悉,是沈某强邀约的肖二哥。当晚11人总共喝了两斤白酒,“一个人就一杯(二两钢化杯),然后又喝了两三瓶啤酒。大家都没醉。”至于肖珍莉究竟喝没喝醉,金某涛称他与肖珍莉并不熟悉,不知道他的酒量。
金某涛称,肖珍莉等人离开他家后他就进门休息了,不知道后来发生在家门口桥上的事情。
但李梅从派出所得到的消息是,当晚向派出所报警的正是金某涛的妻子。
封面新闻采访人员先后找到当晚参与酒局的罗某、雷某,两人均称自己没有等到众人喝完就提前离开了。二人均证实当晚确实一桌人总共只喝了两斤白酒,至于后来喝了多少啤酒不清楚。
胜天镇街上“老邻居超市”老板证实,当晚9点50分左右,肖珍莉骑着电瓶车和沈某伟来到超市买了两箱啤酒,并一人买了一罐红牛当场喝下。然后骑着电瓶车向胜天大桥方向走了。“两个人都很正常,看不出喝醉了。”
沈某伟接受封面新闻采访人员电话采访时说,买了酒回去没多久他就提前离开了。后来发生的事他还是第二天才知道的。
但是,不管肖珍莉当晚是否喝醉,确曾饮酒是所有人均可证明的事实。而高县公安局的鉴定意见书称“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完全推翻了上述人员讲述的事实。
北青网综合|男子酒后深夜溺亡小河沟,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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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饮酒的金家就在桥头
疑点四:刑事案件还是意外事故?
家属认为,肖珍莉之死疑点重重,存在被人谋害的可能。
“除了落水的时候可能擦伤至外地,肖珍莉从落水处到打捞处不过10来米,他的尸体上这么多伤是如何来的?”李梅认为,丈夫在当地做政府工程,承揽了公路、水利设施及流米寺旅游客栈等,“肯定得罪了同时想要承揽这些工程的人。”
收到高县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李梅决定聘请律师,对鉴定意见书和不予立案通知书提出申请复议。
采访过程中,封面新闻采访人员致电胜天镇派出所所长赖智斌(音)提出采访请求,赖智斌要求采访人员联系高县公安局政工室。随后采访人员与高县公安局政工室负责人联系,答复要先汇报领导后回复。9月10日,封面新闻采访人员向高县公安局发去《采访函》,提出三个采访问题请求回复:一,事发当晚基本情况;二,肖珍莉尸检情况和结论;三,胜天镇派出所对这起事件的认定。
截止9月16日中午,封面新闻采访人员未能得到高县公安局回复。
律师观点:当晚为何只救起一人是关键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刚律师表示,本案属非正常死亡事件,所谓非正常死亡事件,是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依法需要公安机关查明死亡性质的死亡事件。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进行办理。公民非正常死亡后,查清死亡原因并告知家属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此案的关键在于:第一,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第二,如是民事案件,同桌饮酒的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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