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纸面服刑7年 内蒙古65名公职人员被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9月16日消息 , 采访人员从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了解到 , 在王韵虹"纸面服刑"7年案件的查办中 , 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能职责、强化监督执纪 , 对其专利减刑、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等环节中有关人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深挖彻查 。 截至今年8月21日 , 共对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医院等26个单位的65名公职人员进行了党纪政务处分 。
王韵虹因犯故意杀人罪 , 于2005年12月12日被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2008年6月30日被减为无期徒刑 , 后又被减为有期徒刑15年 , 刑期至2026年3月10日 。 2011年4月 , 王韵虹因患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被批准保外就医6个月 。 6个月期满后 , 由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 , 办理6次保外就医手续、1次暂予监外执行 , 致使其在狱外活动长达7年 。
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调查 , 在王韵虹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过程中 ,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原副院长王全仁等人 , 多次违背事实 , 隐瞒真相 , 违规出具《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 除第一次保外就医外 , 其余历次保外就医、暂于监外执行均不符合法定条件 。
根据调查结果 ,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原政委姜和平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 降为三级主任科员;内蒙古监狱管理局未成年人犯管教所原所长杨文智 ,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原副院长王全仁 , 医生李齐放、高春桃、张满、陈华 , 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法制科原科长姚利平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司法局迎新路司法所原所长武玉忠等8人 , 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 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 其他违纪违法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 失职失责人员被严肃问责 。
在该案办理中 ,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举一反三 , 深挖彻查违法"减假暂"背后的腐败根源 , 找准违纪违法的症结所在 , 相继又发现了罪犯邹庆、庄永华、王宝宝、郝伟成等相关人员违规减刑、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线索 , 与该案并案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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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 内蒙古又一例"纸面服刑"案件引发关注 。
【杀人犯纸面服刑7年 内蒙古65名公职人员被处理】裁判文书网显示 , 2005年 , 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 , 后减为有期徒刑15年 。 但5名狱医为他多次违规办理保外就医手续 , 致使王某在狱外活动7年时间 , 期间旅游、结婚、生子 。
帮助王某违规办理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手续的5名狱医已被判刑 。 9月8日 , 其中2名狱医的代理律师向新京报采访人员证实 , 王某名为王韵虹 , 是2001年一起雇凶杀人案的凶手 。
此外 , 内蒙古呼和浩特中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裁定 , 王韵虹保外就医违规 , 暂予监外执行的7年多期间不计入刑期 。
杀人犯纸面服刑7年 内蒙古65名公职人员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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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韵虹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违规办理保外就医 , 罪犯"纸面服刑"7年
6月23日 , 内蒙古呼和浩特中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王韵虹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
裁定书显示 , 2005年12月12日 , 王韵虹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宣判后 , 王韵虹未上诉 , 检察机关未抗诉 。 2008年6月30日 ,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 。 2011年3月11日 , 内蒙古自治区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5年 。
被减刑为15年的裁定生效后的第二个月 , 2011年4月29日 , 王韵虹因患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被批准保外就医6个月 。 6个月期满后 ,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的5名狱医先后帮助王韵虹违规办理6次保外就医手续、1次暂予监外执行 。
这使得王韵虹在狱外生活长达7年 , 期间旅游、结婚、生子 。
裁定书中称 ,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认为 , 第一医院相关人员为徇私情私利 , 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 多次违背事实 , 隐瞒真相 , 夸大病情 , 出具《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 致使罪犯王韵虹在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 , 被违法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 。
内蒙古呼和浩特中院于2019年10月作出裁定 , 对罪犯王韵虹七年一月二十日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 。
罪犯是2001年一起雇凶杀人案的凶手
9月8日 , 涉案的2名狱医代理律师向新京报采访人员证实 , 王韵虹是2001年一起雇凶杀人案的凶手 。
新华社此前报道 , 2001年 , 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院长张明德花20万元雇佣王韵虹杀害一名女子武某 。 2005年 , 内蒙古呼和浩特中院对张明德雇凶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 被告人张明德、王韵虹依法被判处死刑 , 缓期两年执行 。
经法院查明 , 1991年张明德开办了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 。 1998年至2001年初 , 张明德聘任武某在该院任兼职教员 , 武某负责研究生部的工作 。 2001年2月至3月期间 , 因招生和利益分配等问题 , 张明德与武某产生矛盾 , 后武某离开该院到内蒙古管理经济技术专修学院任教 , 但仍以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开招生开办研究生班 , 由此引起被告人张明德的忌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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