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条意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减少和避免“烂尾楼”( 二 )


各地要建立预售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 对出现存在预售资金余额与工程形象进度不匹配、资金异常拨付等问题的房地产风险项目 , 要逐一梳理分析原因 , 实施清单式管理;对存在停工烂尾风险的 ,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实施应急处置 , 以确保项目后续建设 。
违规违约处理 。 对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虚报工程形象进度等骗取资金拨付、擅自挪用或违规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等违规行为的 , 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 并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 依法予以处罚 。 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企业 , 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
福建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管理制度 , 对不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违规拨付预售监管资金、不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监管银行 , 可按照协议约定将该银行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诚信单位 , 暂停或终止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协作单位 , 并通报人行、银监部门 , 予以处理 。
明确监管职责 。 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施预售资金监管 , 应制定业务流程、时限和分级权限 , 并严格落实 , 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强化流程管理 。 各地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领导和责任人员 , 加强人员履职监督 , 强化监督问责机制 , 从严干部队伍的教育与管理 , 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 造成重大影响的 , 依法问责 ,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指导意见》要求 , 各地要按照本要求 , 进一步完善本地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文本 。 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指导所辖县市落实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 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时交付使用 。 尚未出台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地区 , 要抓紧制定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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