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鲍毓明涉性侵养女案调查结果公布,鲍某驱逐出境,恋童癖遇上了女骗子( 二 )
经深入调查 , 未发现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 , 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 。 韩某某与鲍某某见面时已年满十八周岁 , 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 。 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意见 , 韩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和作证能力 。 韩某某关于被鲍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内容及提交的有关物证 , 经查证与事实不符 , 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 。 调查显示 , 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 , 均与其和鲍某某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相关 , 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 , 韩某某即否认报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
调查显示 , 在鲍某某、韩某某交往期间 , 韩某某行动自由 , 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讯 , 未发现被鲍某某控制人身和通讯自由的情况 。 在不与鲍某某共同居住期间 , 韩某某在南京正常上学、生活 , 且在多次报警的同时 , 以交朋友为名结识其他男性并交往 。 调查未发现韩某某QQ账户被鲍某某控制和伪造聊天记录的情况 , 未发现韩某某被鲍某某言语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
综合本案查证情况 , 鲍某某和韩某某存在同居行为和两性关系 , 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 , 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 不能认定鲍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 鲍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 , 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 , 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 , 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 , 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
调查中发现的鲍某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 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
四、关于网上反映的其他问题
针对网上反映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此案期间存在的问题 , 督导组同时进行了深入调查 。 相关材料证实 , 公安机关对鲍某某涉嫌性侵的数次报警报案都依法进行了处置 , 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 。 同时 , 发现基层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 如办案民警和值班人员在接听韩某某及外地警方电话时态度生硬、不够文明等情况 , 督导组已责成相关单位进行认真整改 。 关于安徽省太和县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在韩某某户籍年龄变更中存在的违规办理问题 , 由当地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
针对性侵犯罪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 检察、公安机关将始终以"零容忍"态度 , 依法从严惩处 , 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 ,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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