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案:用不枉不纵阐释法治正义( 二 )

虽然情节跟很多人想的不一样 , 但实事求是的调查能让人信服 。 也只有实事求是的调查处理 , 才能平息争议 , 还原正义 。 就此事而言 , 实事求是体现在很多方面 。

单从有关部门“调查介入脉络”看 , 就足以排除很多人“偏袒”的疑虑 。 今年4月 , 媒体曝光后 , 山东及江苏、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 , 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最高检、公安部组成联合督导组 , 对彻查该案工作进行全程督导 。 各地公安机关的发力 , 联合督导组的成立 , 最高司法机关的介入 , 体现了对此案的高度重视 , 也让调查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

再看具体调查过程 , 从依法讯问、询问当事人 , 走访相关证人 , 到固定提取各类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 , 再到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和检验鉴定 , 这些“有板有眼”的程序性工作 , 让获取的证据更加真实可靠 。

在这起风波中 , 韩某某的真实年龄是“关键” , 决定了鲍某某“罪”与“非罪” 。 为了查实韩某某被性侵时是否属于未成年人 , 有关部门查阅了韩某某学籍材料和历史档案 , 询问相关当事人和韩的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 , 并结合韩的骨龄鉴定结果 , 最终查明她的真实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 言词证据与物证、书证相结合 , 并有鉴定结论作为支撑 , 更驱散了人们的心间疑云 。

实事求是也体现在最终的处理方式上 。 是的 , 联合调查结束了 , 鲍某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 看似是“赢了” , 但这还不是剧终 。 刑事责任可免 , 行政责任犹在 。

鲍毓明案:用不枉不纵阐释法治正义。

根据我国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 身为外国人却“暗中”执业 , 属于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 , 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并没有什么不妥 。 考虑到鲍某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 , 公安部门处以驱逐出境 , 也是应有之义 。

而法律无罪 , 也不等于道德无亏 。 从调查情况看 , 鲍某某根本就不是一朵白莲花 , 在“没有看过身份证”、知道对方有可能是幼女的情况下 , 还以收养之名发生关系 , 只不过“因对象错误”而“逃脱一劫” 。 对鲍某某来说 , 压根就没忌惮强奸幼女 , 只不过女方“别有所图”改了年龄才“幸免” 。

如今 , 虽然没有蹲监狱之虞 , 但道德伦理上却是“污点” , 理应接受严厉的道德谴责 。 事发之后 , 涉事企业相继与鲍某某划清界限 , 表明了企业面对“失德者”的应有态度 。

法律的归法律 , 道德的归道德 。 “鲍某某涉性侵案”终于落幕 , 鲍某某虽然经“查证”无罪 , 但“惩罚”一个也不少 , 而基层公安机关违规办事、办案不规范等“伴生”问题 , 也在督导整改中 。 到头来 , 一码归一码 , 不枉不纵、实事求是 , 不因舆论风向就随意定罪 , 也不因未涉罪就对其伦理污点放过 , 也体现了正义该有的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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