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拦警车,推搡干警!金寨人民法院首次对申请执行人开出“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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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法官 , 我知道自己错了 , 以后我一定会吸取教训 , 再也不敢这样了……”近日 , 金寨县人民法院首次对一名申请执行人潘某开出2000元“罚单” , 潘某推搡撕扯执行干警、妨碍公务、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 最终自食其果 。
不久前 , 在金寨法院大院内 , 执行干警正准备外出执行 , 申请执行人潘某突然出现将警车拦停 , 质问执行法官其与被执行人丁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相关事宜 , 称案外人蚌埠某市政公司同意代丁某支付欠款 , 为什么法院不予支付 。 执行法官一再表示案外人同意代为支付的手续并未递交法院 , 暂无法支付款项 , 且现在急需外出执行紧急公务 , 可事后电话联系沟通 。 潘某不满意答复将警车门拦住不让离开 , 推搡对其劝阻的法官 , 并拿出手机对车内执行法官进行录像 , 态度十分恶劣 。 为防止事态继续恶化 , 执行法官当即将潘某控制在羁押室,制止了当时混乱的局面 。
【犯罪|拦警车,推搡干警!金寨人民法院首次对申请执行人开出“罚单”!】
犯罪|拦警车,推搡干警!金寨人民法院首次对申请执行人开出“罚单”!
本文插图
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 , 执行法官对潘某进行训诫 , 告知其行为严重妨碍法院执行、扰乱法院执行秩序 , 通过执行干警的释明法理 , 他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 对自己妨害执行行为十分后悔 , 当即写下悔过书 , 并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


鉴于潘某认错态度良好 , 金寨法院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 法官当场宣读罚款决定书 , 潘某表示无异议并当场缴纳全部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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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 , 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 , 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 , 为十五日以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法车辆通行或者破坏执法车辆和执法设备的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办公秩序 , 致使综合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对综合执法人员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其他妨碍综合执法人员执法职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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