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评论|鲍某某以“收养”名义猎艳:无罪,亦无耻


澎湃新闻评论|鲍某某以“收养”名义猎艳:无罪,亦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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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枉不纵 , 实事求是用证据说话 , 不迁就于口水 , 不被舆论怒火所裹胁 , 一断于法 , 这才体现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责任担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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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彬
之前 , 企业高管、律师鲍某某被指性侵“养女”案 , 引发社会舆论关注 。 9月17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了调查结果 , 给出一锤定音的权威结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 鲍某某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 , 仍以“收养”为名与其发生性关系 , 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 , 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

本案中 , 双方从一开始就“各怀鬼胎” 。 1997年10月出生的韩某某 , 在2015年其即将年满18周岁之前 , 将出生日期改为2001年8月 。 在改完年龄的2015年9月之后 , 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某某发布的“收养”信息后 , 主动与鲍某某联系 , 之后 , 两人以“收养”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 。 之后 , 两人因感情等问题曾多次发生矛盾 , 韩某某多次以被强奸为案由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 , 将报警作为与鲍某某博弈的施压手段 。
经司法机关深入调查:一、通过走访、骨龄检测等手段 , 确认韩某某改小年龄 , 其与鲍某某见面时已年满18周岁 , 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二、未发现鲍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 。
此外 , 鲍某某还被证实是美国公民 , 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吊销了中国律师执照 , 而同时因为其违法执业行为 , 被依法驱逐出境 。
最高检、公安部对于这样一起涉案地多、时间跨度长、取证难、证据审查容易产生争议的案子做出了全面的调查 , 回应了民间关切 , 更是体现了不枉不纵的法治精神 , 树立了处理类似公共案件的标杆 , 值得点赞 。

同时 , 对于这起复杂的案件 , 也应该在舆论场里明确基本的是非廉耻标准 。 韩某某故意改小年龄 , 多次报假警 , 浪费公共资源和社会关注 , 亵渎了法律尊严和人间的正义感 。 韩某某的说谎 , 并不意味着鲍某某可以洗白 , 成为“受害人” 。
司法机关通报中明确:是鲍某某“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 , 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 , 也就是说 , 鲍某某图的就是未成年人 , 图的就是这份龌龊的禁忌之恋 。 其主观意图和认知是 , 认为韩某某是未成年人 , 并且还是自己的“养女” , 仍与之发生性关系 。 在刑法理论上 , 有所谓“因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产生的“不能犯” 。

鲍某某的犯意恶毒 , 挑战公序良俗、社会伦理底线 , 其主观动机肮脏龌龊、淫亵糜烂 , 令人作呕 。 这样以“收养”之名 , 行与未成年人(基于错误认知)发生性关系之实 , 严重毒化了社会环境 , 对不特定的未成年女性构成威胁 。 一个有足够社会阅历 , 人脉、财力资源丰富的中年男人 , 与处于自己事实上监护之下的未成年女孩(基于错误的认知)搞“恋爱” , 对于当事人身心健康构成实质性伤害 。 公众评价此案 , 不能只看到韩某某处心积虑的套路 , 更要看到 , 更有社会资源的鲍某某以“收养”猎艳的社会危害性 , 要知道 , 他当时以为韩某某还是未成年人 。
所谓正义 , 就是得到每个人该得的东西 。 鲍某某以“收养”之名搞禁忌之恋 , 碰到了故意改小年龄的“未成年人”韩某某 , 两人实为性利益交换 。 哪怕事件诲盗诲淫 , 也应该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定性:鲍某某无罪 , 亦无耻 , 被吊销律师证、被驱逐出境 , 是咎由自取 。
不枉不纵 , 实事求是用证据说话 , 不迁就于口水 , 不被舆论怒火所裹胁 , 一断于法 , 这才体现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责任担当 , 司法公信正是要在舆论风暴中站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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