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丹东/法治日报|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楼被判赔,专家:适用过错推定非纵容犯罪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 有助于推动社区、邻里关系的紧密相连 , 形成邻里关系的守望相助 , 以及以家庭为基础 , 以社区为范围对高危险行为的群防群治机制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 , 不仅应当对排除责任、证明无过错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 还应当通过现场勘验、侦查实验等方法 , 对于纳入补偿范围承担推定过错的责任人 , 进行危险行为实施结果可能性的评估 , 以缩小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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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9月18日消息 , 前不久 , 四川省遂宁市首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宣判 , 因未找到抛物者 , 事发地整栋住户均被判赔 。
2016年11月11日 , 遂宁油坊中街 , 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 , 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 。 事发后 , 当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 核实铁球降落处整栋住户所有居住情况 , 但未能找到抛物者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 , 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 , 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 , 其余住户每户赔偿3000元 。 截至目前 , 已经有个别业主进行了上诉 。
据了解 , 高空坠物的伤人次数一直在增长 。 实验数据表明 , 从8层楼扔下一枚30克的鸡蛋会致人头皮出血 , 从18层楼扔下鸡蛋会砸碎头骨 , 从25层楼扔下鸡蛋则会致人死亡 。
对于高空坠物 , 公民应该如何防范 , 高空抛物者应承担哪些责任?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 , 如何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 又该如何保障无关人员的利益呢?对此 , 《法治日报》采访人员进行了采访 。
故意高空抛物行为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从高空抛掷物体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对此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英伟介绍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 ,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 , 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在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天看来 ,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 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 准确判断行为性质 。 除了需承担刑事责任外 , 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 还需要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
那么 , 非故意为之的高空抛物 , 如高空坠物 , 又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韩英伟认为 , 非故意为之的高空抛物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但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 如果过失造成物品从高空坠落 , 致人死亡、重伤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 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 从高空坠落物品 ,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
陈一天说:“因过失导致高空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建筑物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使用者、占有者等 , 一般包括建筑物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使用人、承租人等单位和个人 。 ”
关于物业在何种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 陈一天说 , 物业企业承担责任一般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 。 一般来说 ,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 , 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韩英伟说 , 根据侵权责任法 ,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责任 。
具体侵权人难确定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此次事件中 , 因未能找到抛物者 , 法院判决该栋楼所有业主 , 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 , 其余住户每户赔偿3000元 , 有何依据?
据韩英伟介绍 , 民法总则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侵权责任法也规定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在陈一天看来 , 该判决主要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 在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 ,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该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 , 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对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应强调的是 , 法律条文在此处所使用的是“补偿”而非“赔偿” , 这主要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表现 。 这一“赔偿”实为“补偿” , 是因为在损害发生后无法查明过错主体 , 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行归责的结果 , 即推定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却又存在有造成此种危害后果可能性的责任主体存在过错的民事侵权归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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