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三部门:新招录教职员工需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采访人员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近期最高检与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入职查询意见》) 。
《入职查询意见》规定的入职查询制度,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从而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
据介绍,性侵害是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犯罪类型,且呈现持续上升态势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熟人作案比例高、重新犯罪率高的特点,必须前移关口,加强源头预防 。当前,各地的探索实践证明入职查询是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 。
基于行为性质和防范重点,《入职查询意见》暂把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一类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 。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
为了将查询的范围覆盖到所有与在校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人员,《入职查询意见》规定对三类人员进行查询:1.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
此外,由于高校的学生大多已成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比较复杂,因此规定,对高校和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该意见执行 。
据介绍,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学校不得录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如果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仍予以录用或者认定教师资格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下一步,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在经过一定实践完善后,将推动逐步适用于所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同时扩大查询违法犯罪信息的范围,全面构建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火墙”,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
为健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2020年8月20日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
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加强对学校教职员工的管理,预防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制定本意见 。
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与公安部联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教育部统筹、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实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 。公安部协助教育部开展信息查询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相关工作情况开展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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