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财经|却自动“被”续上52元季卡,消失的ofo小黄车:用户押金未到手( 二 )


且孙某主张拜克洛克公司在提供的合同中未能就该仲裁协议进行显著提示 , 也没有设置进一步阅读仲裁协议的入口链接 , 没有询问消费者是否阅读过《协议》 , 更没有强制消费者阅读《协议》 。
对于此 , 拜克洛克称 , 《协议》第15.2条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 同时适用于双方当事人 , 双方当事人平等适用 , 仲裁条款约定事项仅为争议解决的范畴 , 并未限制孙某的权利或者加重其责任 , 也不会免除拜克洛克公司的责任 。
且拜克洛克还提到 , 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注册用户注意争议解决条款 , 比如黄色字体、加粗、加重字体等 , 这些提醒方式在孙某提交的证据中也有体现 。
最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 所涉《协议》中第15.2条约定的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 , 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 , 孙某系自主自愿选择注册成为ofo共享单车用户 , 不存在相关规定的无效情形 , 应认定为有效 。
该法院还明确表示 , 诉讼与仲裁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 , 各有优劣 。 与诉讼方式相比 , 仲裁解决纠纷具有高效快捷 , 一裁终局的特点 , 且在仲裁程序中 , 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最终仲裁费用的分担 , 也有权要求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
因此 , 法院认为 , 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 对合同各方主体均是平等的 , 不能认为是对一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排除 。 本案所涉争议解决条款只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 , 就该条款而言 , 拜克洛克公司并不存在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孙某方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的情形 。 另孙某提出仲裁费用明显高于诉讼费用及维权成本高于商品本身价值的问题 , 并非约定仲裁管辖所导致的结果 。 故孙某的上述主张 , 法院不予支持 。
【柒财经|却自动“被”续上52元季卡,消失的ofo小黄车:用户押金未到手】此外 , 柒财经注意到 , 400元申请费用 , 由孙某负担(已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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