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适用过错推定并非纵容犯罪( 二 )


关于物业在何种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 陈一天说 , 物业企业承担责任一般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 。 一般来说 ,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 , 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韩英伟说 , 根据侵权责任法 ,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责任 。
具体侵权人难确定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此次事件中 , 因未能找到抛物者 , 法院判决该栋楼所有业主 , 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 , 其余住户每户赔偿3000元 , 有何依据?
据韩英伟介绍 , 民法总则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侵权责任法也规定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在陈一天看来 , 该判决主要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 在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 ,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该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 , 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对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应强调的是 , 法律条文在此处所使用的是“补偿”而非“赔偿” , 这主要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表现 。 这一“赔偿”实为“补偿” , 是因为在损害发生后无法查明过错主体 , 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行归责的结果 , 即推定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却又存在有造成此种危害后果可能性的责任主体存在过错的民事侵权归责原则 。
除此之外 , 陈一天表示 , 若业主不服判决 ,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若要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 要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家里并没有人 , 也就是提供不在场证明、致人损害的物品与自家无关、自家所在位置抛出的物件无法到达损害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是无法造成类似的损害 , 等等 。
韩英伟也表示 , 业主如果想上诉 , 可向作出一审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严格适用证据规则
依法合理分担责任
谈及该事件的判决结果 , 专家认为不仅仅是法律条款的规定 , 还有一些其他的考虑 。
陈一天说 , 此事件的判决不仅不是在纵容犯罪 。 事实上 , 反而是在损害结果发生后 , 又无法查明侵权人的情况下 , 基于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充分弥补受害人损失 , 合理分担责任的一种价值选择 。 特别是在每一个人都存在成为类似案件受害人的可能性的情况下 。 所以 , 这无疑也是法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个重要体现 。 对于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 , 并不存在尽量少的排除免责人的问题 。 究竟何人的责任可以免除是严格适用证据规则 , 排除合理怀疑的结果 , 排除的标准是可以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 。 在该规则的适用和结果的确定上 , 不应存在人为的选择性排除 , 而要求达到裁判者的内心确信 , 确信“为此案承担责任的全部责任人 , 均已无法排除抛掷加害物的可能性” 。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 , 也是尽量多地排除了免责人的操作 。
同时 , 陈一天表示 , 从科学发展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上来说 , 对于类似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已经是当前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的最佳选择 。 在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上 , 已经综合考虑了受害人与判定责任人双方的权益与感受 。 虽然在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权益、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同时 , 存在使大多数无辜的人受到牵连、承担责任的问题 , 但是从立法层面讲 , 已经明确规定了该责任的承担仅为“补偿” , 也就是过错推定的结果 , 而非基于直接故意所承担的“赔偿”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 。 对此 , 是值得高度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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