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关注】敲黑板!一文了解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诉讼管辖争议的规则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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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上观新闻|【关注】敲黑板!一文了解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诉讼管辖争议的规则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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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准具有全球性、专利实施者的市场通常横跨多个国家、专利又具有地域性的大背景下 ,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通常呈现多个国家平行诉讼的局面 , 在此局面下 , 全球各个国家在管辖权上存在博弈 , 比如禁诉令的问题 , 当事人在管辖问题上亦存在争议 。 如最近广受关注的华为、中兴通讯与康文森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 , 目前中国、英国和德国均已作出相关裁决 。
标准必要专利的管辖问题对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也成为司法规则层面的焦点和难点 。 如何从现有规则出发 , 例行司法礼让又能充分维护我国的司法管辖权 , 对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做出公正考量 , 中国司法实践层面在近期的案件中给出了规则路径 。 而如何充分运用程序和实体规则 , 通过全球多国诉讼相互制衡、补充 , 获得尽可能有利的诉讼结果 , 促进达成利益最大化的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协议 , 是中国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 。
英美法院的强势立场
国际私法管辖规则主要是基于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方便法院等原则 , 英美国家另外确立了长臂管辖制度 。 禁诉令虽然是一国法院签发的禁止当事人在域外法院为或不为一定的诉讼行为的禁令 , 其签发对象是当事人 , 但由于其内容是禁止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 所以也间接干预了域外法院的管辖权 。
近日 , 英国最高法院发布了无线星球与华为以及华为、中兴通讯与康文森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的上诉裁决(下称英国最高法院裁决) 。 该裁决中英国最高法院倾向于扩大解释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 , 认为其具备合同性、全球性 , 进而认为英国法院的管辖权具备正当性 , 并且有权力裁决超出英国范围的全球许可费条款 , 如果专利实施者拒绝加入该许可 , 其将会被颁发禁令 。 此外 , 关于方便法院原则的考虑 , 英国最高法院几乎忽视了华为与中兴通讯关于市场份额和制造地的论述 , 将中国法院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管辖解释为仅仅是一种“推测的可能性” , 最终认定英国法院属于更加方便的受诉地 。
相似的 , 在2018年美国加州北区法院对华为与三星案的禁诉令裁决中 , 美国加州北区法院基于FRAND条款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 , 认为在专利诉讼之上的合同之诉可以解决中国诉讼涉及的事项 , 华为在中国深圳中院提起的诉讼可能是一种适当的救济手段 , 但是深圳中院的停止侵权禁令可能会妨碍公正考量 。 该案中 , 华为在深圳中院提起诉讼的日期比在美国加州北区法院提起诉讼的日期晚了一天 , 美国加州北区法院由此认为 , 美国的诉讼在中国之前 , 即使只早一天也是在中国之前 , 因此禁诉令没有违背司法礼让原则 。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涉及的诉讼事项通常包括合同、专利许可费、专利侵权、专利无效、反垄断及不正当竞争 。 基于笔者对美国相关案例的研究 , 在这些涉诉事项中 , 对于合同和专利许可费事项 , 美国法院认为其属于民事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事项 , 由于美国规则下FRAND条款被视为是专利权人与标准制定组织之间订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 该合同针对的主体是全球性的 , 涉及的专利许可也是全球性的 ,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美国提起诉讼 , 美国法院就会认为自身首先拥有了管辖权 。 而且 , 许可要约通常也是全球性的 , 涉及的专利既包含美国专利也包含其他国专利 , 美国法院对许可费条款的裁决自然包含了对全球事项的裁决 , 美国法院会认为自身具备管辖权并倾向于裁决全球许可费 , 这与英国最高法院裁决的立场基本一致 。
对于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事项 , 美国法院认为专利侵权属于行使专利权的事项 , 由于专利具备较强的地域性 , 美国法院不能禁止域外法院对专利有效性或者专利侵权的裁决 。 但是 , 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 , 美国法院认为合同之诉是侵权之诉的保护伞 , 也即美国法院认为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许可合同纠纷 , 侵权纠纷自然能够被解决 , 实质上相当于将其管辖权间接地扩大到了专利侵权事项 。 对于专利有效性和侵权与否的判断 , 英国最高法院裁决则完全承认这属于相关专利授予国的国家法院的管辖范围 , 尊重专利的地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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