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对列车上强占他人座位者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四 )


第三十一条【山坡地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或者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山坡地修建山塘、水库、堤坝的 , 开发利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可能影响铁路线路安全的 , 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
第三十二条【重叠区域】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 ,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保护沟通协调机制 , 制定安全防护方案 , 协商安全保护措施 。
第三十三条【设施维护】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依法建设的油气管线以及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 , 其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 ,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的 ,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产权不清或者管理主体不明的上跨铁路的桥梁、渡槽、管线和下穿铁路的涵洞等设施 , 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 , 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维护管理单位 ,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
第三十四条【既有管道管理】 对铁路沿线既有的取得许可、但是不符合规定安全距离的管道及其他设备设施 ,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 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安全措施;经评价无法保证安全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第三十五条【地下水抽取】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 , 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 , 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 , 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 , 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
在铁路线路两侧的其他区域抽取地下水 , 铁路运输企业经评价危及铁路线路安全的 , 应当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停 。
第三十六条【杆塔树木等管理】 在铁路线路两侧设置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杆塔、种植树木等 , 建筑物、构筑物、杆塔和树木等与铁路线路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倒伏后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
建筑物、构筑物、杆塔和树木等倒伏后危及铁路安全的 ,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处置措施 , 并告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 。
第三十七条【树木修剪】 树木危及铁路安全的 ,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 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
第三十八条【道口管理】 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 , 明确辖区内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 , 并组织看守或监护 。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道口 , 由产权单位看守或者监护 。
第三十九条【既有道口改造】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既有铁路平交道口逐步采取立交改造等措施;对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擅自设置的平交道口、人行过道、临时通道等 , 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拆除 。
第四十条【桥梁涵洞】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限高、限宽标识和限高防护架 。 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识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道路限高、限宽标识由道路管理人设置并维护 。 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 , 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
下穿铁路的涵洞 , 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产权分工分别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 , 防止淤塞、积水 。 涵洞框架、铁路地界内的线路边坡挡土墙 , 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管理、维护;涵洞道路及其排水、照明和安全防护等附属设施 , 由道路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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