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对列车上强占他人座位者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七 )


第六十四条【未征得铁路企业同意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未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 , 从事下列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临时堆放、悬挂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架设或者埋置电力、通信线路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的;
(四)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围内 , 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 , 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 。
第六十五条【运营安全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击打列车或者其他铁路行车设施、设备的;
(二)强占他人座位、铺位或者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的;
(三)翻越或者破坏封闭设施进入铁路线路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的;
(五)翻越站台或者违反规定在站台上滞留的;
(六)强行通过检票闸门或者干扰列车车门开关的;
(七)擅自进入铁路设备运行、行车调度等场所和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区域的;
(八)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吸烟 , 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其他物品的 。
第六十六条【行政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由有关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山东:拟对列车上强占他人座位者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除外规定】 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的安全管理 , 参照本条例执行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六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
(原题为《山东拟对列车上强占他人座位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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