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孩子课间受伤,幼儿园“摊上事了”?( 二 )


案例中小强在教室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到小明右眼致其受伤 , 校方在发现后并未及时制止并通知双方监护人 , 导致治疗延误 , 构成过失 。 幼儿园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故此判决小强的监护人和幼儿园各承担50%赔偿责任 。 在此 , 我们也呼吁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监管和日常安全保障工作 , 以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
【光明日报|孩子课间受伤,幼儿园“摊上事了”?】(本报采访人员刘华东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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