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羞辱式付薪” 实则羞辱自己

四川资中女子张某在一家医学美容公司离职后,通过劳动仲裁,得以获得共计6000多元的补偿金 。9月14日,她应约前往劳动仲裁部门领取补偿金时,公司方面却用三轮车拖来两桶硬币 。她称,对方拉来的都是一角的硬币,还让她“一角一角地数”,因此认为公司这一行为涉嫌侮辱 。(红星新闻9月15日)
【欠薪|“羞辱式付薪” 实则羞辱自己】在网上搜索“硬币支付欠薪”“羞辱式付薪”,会跳出许多相关新闻,遍及大江南北 。比如同在四川的绵阳,一名培训机构的女教师被辞退,经劳动仲裁获赔7500元,但领钱时财务人员却给了她一箱子硬币;2014年,广西南宁的彭先生和他的老乡加班加点工作一个月,却遭遇欠薪,好不容易讨薪成功,拿到手的却是5万多枚、重达300多公斤的1元及5角的硬币……这些案例,几乎都是因为欠薪、赔偿等引发争议,通过仲裁获得钱款,欠薪方通过此举表达不满 。
看起来,欠薪方成功钻了法律法规的漏洞 。面对当事劳动者质疑和媒体的采访,此次当事的企业就回复称,这(用硬币支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别人无权强制 。而所谓的法律允许范围,是指包括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虽然都规定了用工者要按时足额使用现金支付劳动者报酬,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和限制支付币种 。问题是,用海量硬币为难式的支付欠薪真的合理么?答案是否定的 。
显而易见,使用小额的大量硬币等支付较大数量薪水,对付款者而言可能表达的是不满和无声抗议 。尤其是通过法律、仲裁等被讨要的企业欠薪,这样做本质是“讨薪难”延续的表现,是从恶意欠薪向纵深“恶意付薪”的转变与推进,是企业等经营不诚信的表现 。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也有“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的条款,“羞辱式付薪”显然违反了普通人日常民事活动的惯例和公德 。更关键的是,这些“羞辱式付薪”看似是对讨薪者的羞辱,事实上是对社会公诉良俗的挑战;是对法院、仲裁机构等判决的不满;是对这些机构和法律威严的藐视与羞辱,更增加了劳动者讨薪的难度 。其引发的恶劣影响并不比恶意欠薪小 。
对待企业的此类不诚信做法,除了社会曝光、谴责之外,作为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对这样的不诚信行为及时进行规制,比如纳入经营不诚信黑名单等 。欠薪方的企业更应该明白,“羞辱式付薪”也许一时痛快,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却不可估量,企业对待员工尚且如此,如何能对产品负责?一旦消费者因此为企业打上“不诚信”的标签,将会长远影响企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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