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促进社会治理( 二 )
(2)完善检察建议送达制度 。建议增加宣告送达、约谈送达的方式,在检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现场送达,公开示证说理,听取对方意见,既充分保证被建议单位的知情权,又进一步强化和宣示检察建议的监督职能作用 。同时,对于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纪委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 。
(3)创设诉前圆桌会议机制 。检察监督不是博弈,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是具有一致目标的,行政检察部门要与其他行政机关、执法司法部门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在监督中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从时代发展趋势来看,行政行为逐渐由单方强制性向多方协商性转变,司法权行使也有着协商司法的价值追求 。实践中,行政监管常遇“多头监管”问题,单一督促某一行政机关履职难以有效解决问题 。为此,探索诉前监督这一诉前程序形式,由检察机关牵头,召集相关部门、群众代表一同探讨问题解决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商定整改方案,以更加高效、全面的方式落实行政检察建议,争取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
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是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问题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探索在行政检察工作中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方法,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化解行政争议的长效机制 。
行政检察相比其他行政争议解决途径具有一定制度优势 。首先,行政检察相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具有主动性 。检察机关介入行政争议的渠道非常畅通,除了被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来访,还可以主动结合检察工作,以及与其他机关合作获取相关信息 。其次,行政检察相比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具有主导性 。主导性是指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是检察机关而不是当事人为主要推进力量 。
行政检察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 。为防止行政争议在诉讼、信访等程序中空转,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嵌入诉讼监督程序中 。一是案件审查阶段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引导当事人和解,通过释法说理让当事人回归理性,协调化解矛盾,必要时可以邀请法院、行政机关参与,让人民群众在每个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二是抗诉后,结合行政相对人合理诉请,向法院提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建议,由法官主导、检察官配合、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协同,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克服孤立办案,机械执法的思维和做法,做到案结事了 。
【|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促进社会治理】(作者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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