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民法典给担保人开出了一剂“降压药”( 二 )


采访人员:民法典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修改?这背后的法理逻辑是什么?
袁爱平:首先借款人,也是主债权人,也是用款的人,主要的利益也是借款人享受了,民间借款的担保人基本都是没有利益的,纯属帮忙,但是由于两种担保方式的责任差异非常大,如果继续用约定不明就推定为连带责任的话,这种责任分配是失衡的 。从利益和责任应该一致的角度而言,首先要加强对债务人的追债,对债务人的追责如果确实穷尽了手段,确实不能偿还的情况下,再由保证人来承担补充担保责任,这样各方面利益才能达到平衡,同时也能够促进交易,让担保融资更加容易达成,否则,保证人就会退缩 。所以,这是个责任和责任主体的顺序到底怎么摆的问题,其实债务人就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
第二,连带责任担保毕竟是一种责任加重的形式,它应该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补充形式 。从法理角度而言,加重责任应该是要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才行,而不能采取推论的方式 。
第三,从融资增加市场活力、促进交易的角度来看,也应该调整责任方式,鼓励大家相互帮助,促进交易或者帮助朋友渡过难关 。就是说,从过去过分强调对债权人保护这么一个角度,调整为保护担保人的角度,同时也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实际上最核心的是加重借款人的还款责任,这就回到了交易的本质,这样,无论是债权人、担保人还是债务人,均能与各自享受的利益相平衡 。
第四,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有利于防止债务风险的扩散,维护社会经济稳定 。实践中因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推定连带保证责任,导致“连环债”“三角债”较多,因盲目担保导致企业倒闭的现象大量存在,对企业和经济的良性运行造成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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