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回归风险保障本源 信用保证保险规范化后或迎“第二春”

9月21日 , 为进一步强化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操作规范 , 夯实保险公司经营基础 , 银保监会印发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两个指引”) 。
本次发布的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共六章四十五条 , 分别在销售管理、核保管理、承保管理、合作方管理、产品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要求;《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共七章三十五条 , 分别在保后监控、逾期催收、理赔处理、代位追偿、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要求 。
【规范化|回归风险保障本源 信用保证保险规范化后或迎“第二春”】“今年以来 , 监管多次出台新规细则防范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风险 , 看似对这一行业的大洗盘 , 更多的是通过规范行业 , 来推动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 , 在普惠金融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 ”北京一家保险公司信保业务部负责人向采访人员表示 , 对于从去年以来持续陷入争议的信保业务 , 未来或将在监管新规下迎来“第二春” 。
再为融资性信保业务立规矩
具体来看两大指引主要内容 , 一是强化销售环节透明性 。 明确销售环节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要求;建立销售可回溯机制 , 如线下承保要“双录” , 线上承保要留存电子销售记录等;明确承保告知内容 , 做好投保风险提示 。
二是强化风险审核独立性 。 明确核保政策、客户准入标准、欺诈管理内容;明确抵质押物分类、评估等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系统功能具体内容以及信息安全性要求 。
三是强化合作方管理 。 明确销售代理机构、数据服务机构、抵质押评估第三方、追偿机构等合作方的合作要求和管理要求 , 防范合作方风险传递 。
四是建立保后监控指标和标准 。 将保后监控分为个体监控和整体监控两大方面 , 明确个体监控的方式和具体内容 , 以及保后监控的指标要求;明确风险预警机制的分类、等级、措施等标准 , 以及保后监测系统功能设置要求等内容 。
五是明确追偿方式及管理要求 。 明确催收禁止情形;明确追偿机构合作要求和委外追偿的管理内容;明确追偿款财务确认要求 , 确保财务报表真实性、准确性 。
六是明确理赔投诉流程及标准 。 明确投诉处理分级管理机制要求 , 以及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回访、投诉复核、投诉建档等要求 , 确保消费者投诉得到有效回应 。
对于“两个指引” , 银保监会认为 , 其具有高标准、严要求的特点 , 能够引导保险公司对标行业领先、提升管控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 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规范化经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一个《办法》两个指引”的先后出台 , 有助于实现“行业发展有标准 , 实施监管有抓手”的目的 , 有助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
练好“内功”发挥更大普惠价值
事实上 , 早在2017年 , 原保监会曾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今年 , 银保监会再次就信保业务下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
连续不断的监管文件 , 在经营条件、承保类型、禁止行为、承保限额等方面对信保业务提出明确监管要求 , 在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性风险、强化风险管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
“未来 , 保险公司会更加审慎地审核融资性信保业务 , 尽可能地将风险前置 , 建立一套明确、精细化管理的融资性信保业务核保政策 , 包括但不限于核保流程、准入标准、风险分类和额度管理等 。 ”上述保险公司人士指出 。
同时 , 值得注意的是 , 在本次“两个指引”指出 , 核保政策中要明确不得承保履约义务人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融资性信保业务 。 这一“利率上限”不由得让人联想起此前民间借贷利率“新红线”15.4% 。
对此 ,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 , 新出台的司法上限是用来约束民间借贷的 。 “民间借贷利率新规”中也提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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