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拉丁、捷利合同纠纷案”专家研讨会近日在京举行( 二 )


著名法律人、浙江吴英案代理人蔺文财认为 , 该案重要争议焦点有三点:1、二审法院判令被告孙兴武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借贷关系的保证责任 , 这与原告诉请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标的、法律关系不相符 , 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超裁审判 。 2、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 , 在判项中明确表述原告上海捷利拍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本院不予支持明显错误 。 正确的判项应当是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3、二审判决第一项应当是撤销(2019)沪0106民初46337号民事判决书 。 第二项是改判一、上海阿拉丁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上海捷利拍卖有限公司10,000,000元;等四个判项 。 由于二审法院没有判决撤销(2019)沪0106民初46337号民事判决书 , 等于没有否认一审判决的效力 , 造成一、二审判决同时生效的后果 , 具体由一审法院执行还是由二审法院执行呢?程序不公正、何来实体公正?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 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 同时 , 此案的判决也是罕见的 。
与会专家研讨后共同认为 , 本案中《房地产买卖协议》、《还款协议》均不成立 , 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向捷利公司释明 , 但捷利公司仍坚持以买卖合同纠纷进行诉讼 , 未变更诉讼请求 , 一审法院认定捷利公司主张的要求支付购房款和购房款滞纳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对捷利公司的全部诉请不予支持 , 并无不当 。
与会专家共同表示 , 二审判决主要存在以下三处错误:第一、阿拉丁公司与捷利公司虽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 , 但该协议没有约定房屋总价 , 实质上就是一个预约合同 , 并非正式合同 , 所以《房地产买卖协议》不成立 。 第二、阿拉丁公司并未在《还款协议》中签字 , 所以阿拉丁公司与捷利公司就《还款协议》根本没有达成合意 , 因此《还款协议》不成立 。 而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且明确为前提 , 现主债权债务并不明确 , 故担保人孙兴武的保证责任也不存在 。 第三、一审法院向捷利公司释明了诉讼风险 , 但捷利公司仍坚持要求阿拉丁公司返还购房款的诉请 , 在此情况下 , 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 , 并无不当 。 二审法院在已査明本案所涉款项性质系借款而非购房款 , 同时捷利公司仍坚持其一审诉请的情况下 , 判决阿拉丁公司向捷利公司归还借款 。 二审法院的判决显然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 其不仅代捷利公司修改了诉讼请求 , 而且也剥夺了阿拉丁公司对借款纠纷的抗辩机会 。 二审法院的做法违反了处分原则、违反了辩论原则 , 剥夺了阿拉丁公司的审级利益 。 综上 ,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 , 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的错误 , 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
上海“阿拉丁、捷利合同纠纷案”专家研讨会近日在京举行■中国商业联合会党委书记、姜明会长在会上表示 , 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是时代要求 ,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 在当前 , 企业发展面临很多困难 , 要千方百计的想办法 , 为会员企业服务 , 保护会员的权益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 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招商引资的多寡 , 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区域内的经营企业 , 最终对经济发展状况、财税收入、社会就业情况等产生重要影响 。 姜明最后表示 , 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 , 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 , 不作买卖依据 。
责任编辑:kj005
文章投诉热线:156 0057 2229 投诉邮箱:29132 36@qq.com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