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网站|多部委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 三 )


(十八)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 。 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科技运用 , 通过“金融科技+供应链场景”实现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产生的“数据信用”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风控系统 , 建立全流程线上资金监控模式 , 增强操作制度的严密性 , 强化操作制度的执行力 。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九)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 。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融资要严格交易真实性审核 , 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 。 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产品 , 承销商及资产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及必要的风控程序 , 强化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二十)防范金融科技应用风险 。 供应链金融各参与方应合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 持续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等的安全保障、运行监控与应急处置能力 , 切实防范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风险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六、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
(二十一)强化支付纪律和账款确权 。 供应链大型企业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 , 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对于公示的供应链大型企业 , 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且双方无分歧的 , 债券管理部门应限制其新增债券融资 , 各金融机构应客观评估其风险 , 审慎提供新增融资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十二)维护产业生态良性循环 。 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 。 各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付账款的流转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 , 不得封闭循环和限定融资服务方 。 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 , 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资委负责)
(二十三)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监管 。 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 不得以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 。 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 , 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 , 加强对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的管理 , 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 。 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 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 。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商务部
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外汇局
【人民银行网站|多部委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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