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3岁娃被坠落物砸中身亡 二审物业被判担全责( 二 )


法官说法
厘清事故责任主体
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案件承办人十堰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李君介绍 , 近年来 ,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 ,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 本案高坠玻璃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 在十堰市属于影响较大的案件 。 此案件也入选了2020年全省法院十大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 ,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此外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 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而发生本条款规定情形的 ,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 查清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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