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特|大亚圣象与两股东收3警示函 股权转让又解除信披违规

_本文原题为 大亚圣象与两股东收3警示函 股权转让又解除信披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3日讯 9月17日 , 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 , 经查 , 丹阳市意博瑞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博瑞特”)于2018年6月17日与丹阳市思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赫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将持有的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圣象” , 000910.SZ)控股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集团”)股权中的629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2.9%)以人民币680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思赫投资 。
该《股权转让协议》后由大亚集团股东会通过 , 并进行工商登记 。 因大亚集团此时持有大亚圣象45.8%股权 , 意博瑞特、思赫投资转让大亚集团股权造成双方在大亚圣象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重大变化 。
2018年8月22日 , 意博瑞特与思赫投资签订《解除协议》 , 决定解除6月1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 思赫投资退还已受让的大亚集团股权 。 该《解除协议》后由大亚集团股东会通过 , 并进行工商登记 。 经过上述转让和解除转让 , 大亚圣象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 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但大亚圣象未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大亚圣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大亚圣象应当认真吸取教训 ,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 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9月14日 , 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丹阳市意博瑞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 ,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 意博瑞特应当在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 但意博瑞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应报告、公告义务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 ,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意博瑞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意博瑞特应当认真吸取教训 ,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 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同日 , 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丹阳市思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 ,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思赫投资应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 或在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 , 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 或按规定申请豁免 。 但思赫投资未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公告义务 。
此外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思赫投资在大亚圣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 通知上市公司 , 并予公告 。 思赫投资的上述行为亦违反了该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 ,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思赫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思赫投资应当认真吸取教训 ,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 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据中国经济网采访人员查询 , 大亚圣象创建于1999年,是人造板和地板行业企业 。 公司股票于1999年6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000910) 。 公司以人造板、地板为主业 , 旗下拥有“圣象”地板和“大亚”人造板 。 截至2020年6月30日 , 公司的大股东为大亚集团 , 持股比例为4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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