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特|大亚圣象与两股东收3警示函 股权转让又解除信披违规( 三 )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瑞特|大亚圣象与两股东收3警示函 股权转让又解除信披违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第十四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 抄报派出机构 , 通知该上市公司 , 并予公告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 ,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 ,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 ,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第五十六条: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 ,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 ,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 , 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 , 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 , 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 , 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 ,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 ,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 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 。 在改正前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
以下为原文: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88号 。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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