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B站诉D站商标侵权一审判决,索赔5100万,获赔311万( 二 )


法院判决:三被告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万元
上海杨浦法院认为 ,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其一 , 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二 , 若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 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查明 , 结合三被告成立后的股东及投资关系情况 , 以及三被告在D站、羁绊网与“嘀哩嘀哩”手机软件、新浪微博运营中的各自具体行为等 , 可认定三被告对上述平台有共同经营关系;同时根据公证材料及被告自认 , 可推定三被告对www.dilidili.name网站亦存在共同经营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三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理由如下:
首先 , 经授权 , 原告系前述四个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 。 结合原告使用、宣传、推广bilibili商标的情况以及B站、“哔哩哔哩”应用程序具有的影响力和所获荣誉 , 可以认定涉案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 。
具体分析原告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 , 其一 , D站、dilidili.name网站及手机APP“嘀哩嘀哩”均提供动画在线播放服务 , 与第15362394号bilibili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其中 , D站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bilibili商标相比 , 在拼音部分仅存在“B”和“D”字母的区别 , 其余字母及组合方式均相同 , 在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 , 且两者的读音为相似的叠音 , 亦容易导致产生混淆 , 故两者构成近似 。
其二 , “嘀哩嘀哩”手机APP属于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 , 且D站上提供该应用程序的下载 , 与第19068427号bilibi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该应用程序的图标为“DILIDILI” , 载入页面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 , 用户登录页面上方有“DILIDILI”字样 。 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中的“DILIDILI”与第19068427号bilibili商标构成近似 。
其三 , 羁绊网为D站的运营提供支持和帮助服务 , 与第11356069号bilibili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 , 羁绊网页面上使用的“DILI DILI”字样与该商标亦构成近似 。
其四 , 第11356033号bilibi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USB闪存盘 , 但因USB闪存盘与网络上的动漫在形式、内容等方面不相似 , 且D站部分动漫虽有下载选项 , 但动漫本身未使用侵权标识 , 故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标识侵害了第11356033号bilibil注册商标专用权 , 法院不予支持 。
法院认为 , 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 由于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 , 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标识和原告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 进而对D站的运营主体产生误认 , 或者认为该网站与原告之间有特定联系 。 且客观上 , 确已有公众对B站和D站的关系产生混淆 。
最终 , 杨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 判决如下:
被告福州市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15362394号、第1906842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该院审核);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 , 000元;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10 , 000元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商标|B站诉D站商标侵权一审判决,索赔5100万,获赔311万】采写:南都采访人员 诸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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