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复合肥|执法《5万吨“假复合肥”伪装成49个品牌流入市场,涉案金额达8000万元!》( 三 )


5.【前后矛盾型】福州市晋安区怡仙园茶行、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
【 伪劣复合肥|执法《5万吨“假复合肥”伪装成49个品牌流入市场,涉案金额达8000万元!》】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闽01行终12号
对原告怡仙园茶行关于其被抽检的茶叶未进行销售不产生社会危害性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该主张与原告怡仙园茶行的经营人陈铃光于询问笔录中所作“售价为160元/kg”的陈述相矛盾,故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虽然上诉人主张其并未实际销售该批次茶叶,但违禁食品是否实际售出并非认定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上诉人作为茶叶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用于销售的茶叶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此外,被上诉人已经针对茶叶未被实际销售的情形在处罚上作了从轻处理,被诉处罚决定量罚适当,符合比例原则。
6.【辩称自用型】崔建松、肃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检疫行政管理(检疫)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09行终89号
上诉人主张上述产品没有销售,而是用于喂养自己养殖的狐狸和貉子,不属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而本案所涉羊肉尸多达6432公斤,现场有大量编织袋用于包装羊肉尸,上诉人崔建松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自己建有狐狸、貉子养殖场并自用涉案羊肉尸,且在《自愿声明》中自认“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产品”,故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7.【自用不符合常理型】陈洁洁、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6行终255号
上诉人陈洁洁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涉案安全套、进口食品,系产品经营者。上诉人系嵊州市玛琦护肤品店的经营者,经营场所位于嵊州市鹿山街道××、××号,涉案物品均存放于该经营场所内,且数量明显超过日常自用消费需求。在被上诉人行政调查程序中,上诉人对于涉案物品用于销售亦无异议。被上诉人系针对2017年7月20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上诉人存在之销售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上诉人有关其以消费者身份购入涉案物品不应受处罚、部分涉案物品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不应被没收等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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